攜帶人民幣進出境: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04第18號《關於調整國家貨幣出入境限額》按照《中華人民***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和《中華人民***和國國家貨幣出入境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根據我國經濟發展和對外往來實際需要,中國人民銀行決定調整國家貨幣出入境限額。中國公民出入境、外國人入出境每人每次攜帶的人民幣限額由原來的6000元調整為20000元。
攜帶外幣出境:
1.出境人員攜出金額在等值5000美元以內(含5000美元)的,不需申領《攜帶外匯出境許可證》(以下簡稱《攜帶證》),海關予以放行。當天多次往返及短期內多次往返者除外。
2.攜帶金額在等值5000美元以上至10000美元(含10000美元)的,應當向銀行申領《攜帶證》。海關憑加蓋銀行印章的《攜帶證》驗放。對使用多張《攜帶證》的,若加蓋銀行印章的《攜帶證》累計總額超過等值10000美元,海關不予放行。
3.攜帶金額在等值10000美元以上的,應當向存款或購匯銀行所在地國家外匯管理局各分支局(以下簡稱外匯局)申領《攜帶證》,海關憑加蓋外匯局印章的《攜帶證》驗放。
攜帶外幣入境:
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海關總署(關於印發《攜帶外幣現鈔出入境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規定:攜帶不超過等值5000美元的外幣(對外掛牌收兌的可自由兌換貨幣),海關予以放行;攜帶超過等值5000美元的外幣應當向海關書面申報。當天多次往返及短期內多次往返者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