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出境可以帶人民幣20000元現金。根據國家規定,進出境旅客可攜帶的外幣額度則分為當天進出境超1次攜帶外幣金額折合不超過500美元,15天內進出境超壹次攜帶外幣金額折合不超過1000美元,非以上情況攜帶外幣金額折合不超過5000美元。普通旅客攜帶外幣現鈔出境時,數額超出等值5000美元的,須向海關書面申報,並提供最近壹次攜帶外幣入境的申報單,或者提供外匯管理局指定的銀行或外匯管理局出具的攜帶外幣出境許可證,海關憑上述單證予以放行,以藏匿、偽裝、瞞報、偽報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關監管,運輸、攜帶、郵寄國家禁止或者限制進出境的貨物、物品的屬於走私行為,將被處以沒收走私貨物、物品及違法所得,可以並處走私貨物、物品等值以下罰款,個人運輸、攜帶、郵寄超過合理數量的自用物品進出境未向海關申報的;個人運輸、攜帶、郵寄物品進出境,申報不實的,海關予以警告,並且可以處物品價值20%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攜帶外幣出境:
1。出境人員攜出金額在等值5000美元以內(含5000美元)的,不需申領《攜帶外匯出境許可證》(以下簡稱《攜帶證》),海關予以放行。當天多次往返及短期內多次往返者除外。
2。攜帶金額在等值5000美元以上至10000美元(含10000美元)的,應當向銀行申領《攜帶證》。海關憑加蓋銀行印章的《攜帶證》驗放。對使用多張《攜帶證》的,若加蓋銀行印章的《攜帶證》累計總額超過等值10000美元,海關不予放行。
3。攜帶金額在等值10000美元以上的,應當向存款或購匯銀行所在地國家外匯管理局各分支局(以下簡稱外匯局)申領《攜帶證》,海關憑加蓋外匯局印章的《攜帶證》驗放。
攜帶外幣入境:
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海關總署(關於印發《攜帶外幣現鈔出入境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規定:攜帶不超過等值5000美元的外幣(對外掛牌收兌的可自由兌換貨幣),海關予以放行;攜帶超過等值5000美元的外幣應當向海關書面申報。當天多次往返及短期內多次往返者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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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國家貨幣出入境管理辦法》第六條違反國家規定運輸、攜帶、在郵件中夾帶國家貨幣出入境的,由國家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