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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國教師工資及有關生活待遇規定

第壹條 為調動出國教師工作積極性,進壹步完善出國教師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根據我國對外文化、教育交流協定和雙邊協議選派出國長期任教(指在國外工作壹學年以上)的高等院校、中等專業技術學校和中、小學的教師(以下簡稱出國教師)。第三條 出國教師在國外工作期間,按照國內任教、任職職稱和所赴國家艱苦程度發給國外工資和艱苦地區補貼。第四條 出國教師的國外工資,根據派遣單位確定的職稱或職務及在國外任教次數,按照以下標準計發:

                         單位:美元/月

 級別

職  別

   標準       第壹次任教第二次任教第三次任教壹級教授研究員105010751100二級副教授副研究員9509751000三級講師助理研究員900925950四級助教實習研究員850875900

第五條 出國教師的艱苦地區補貼,按照所赴國家艱苦程度確定。壹類地區不享受艱苦地區補貼,二至五類地區享受艱苦地區補貼,標準為:

二類地區:每人每月80美元;

三類地區:每人每月150美元;

四類地區:每人每月200美元;

五類地區:每人每月250美元。

(地區類別的劃分見附件)第六條 出國教師的國外工資和艱苦地區補貼按離、抵我國國境之日計算。第七條 出國教師在國外工作不滿壹個月的,國外工資和補貼按實際在外天數計發,日工資額和補貼額按月平均計算。第八條 出國教師的國外工資和補貼壹律以美元計發,並按規定在出國前領取或到達所赴國家後由國家教委將美元匯至我駐當地的使館,由使館轉出國教師;當地使館不能支取美元的,由使館支取駐在國貨幣轉出國教師,供其日常費用開支,其國外工資和補貼回國後按規定結算。第九條 出國教師自離境之日起,其國內工資停發,轉為檔案工資,檔案工資標準由國家教委統壹制定。出國教師因公臨時回國或休假,國外工資和補貼停發,回國時間在規定期限的,由國家教委負責發給檔案工資;超過規定期限的,停發檔案工資。第十條 出國教師在國外死亡,其國外工資及補貼自死亡之次月停發。若駐在國發給撫恤金,應首先抵支按規定應由個人負擔的醫療等費用,剩余部分全部歸家屬所有。第十壹條 文中“規定期限”由國家教委按有關規定確定。第十二條 出國教師在國外工作期間,國外工資和補貼按第四條、第五條標準計發。出國教師在國外期間取得的教學收入超過本人工資標準的,超過部分上交國家教委;低於本人工資標準的,不足部分由國家教委補足。第十三條 出國教師國外收入的當地貨幣為非美元自由外匯(如法國法朗、英鎊、日元等),按取得收入當月當地貨幣兌美元折算率計算實際收入美元數,並按第十二條規定回國後辦理結算。第十四條 出國教師國外收入的當地貨幣為非自由外匯,除按第十三條規定折算美元外,應首先用於在國外期間的各項費用開支(包括應由公家開支項目和應由個人開支項目),收支相抵尚有剩余的,兌換成美元後帶回國內;不能兌換成美元或其它自由外匯帶回國內的,回國前壹次交我駐當地的使館,由使館開具證明,並將款項轉接任教師使用;如國內不再派接任教師,由使館根據需要,全部或部分接收,所收款開具收據,並按交款日內部比價折合人民幣,委托外交部在國內支付人民幣。出國教師的國外工資和補貼回國後按規定結算。第十五條 當地貨幣與美元的折算率按結算之日外交部規定的內部折算率執行。第十六條 出國教師實行國外工資和補貼辦法後,出國教師的國外開支按以下規定處理:

(壹)下列費用由個人自理:

1.夥食費用;

2.水、電、煤氣燃料費用;

3.電話、電傳費用;

4.交通費用(包括汽油費);

5.交際費用;

6.錄像機、收錄機等家用電器購置費;

7.書籍、資料費;

8.辦理各種公證、證明的費用;

9.其他應由個人負擔的費用。

(二)下列費用由公家報銷:

1.按規定標準租房費用;

2.經批準教師組購汽車、摩托車的費用;

3.辦理駐在國駕駛執照的費用;

4.教師宿舍用空調機、電視機、電冰箱家用電器購置費;

5.根據當地實際需要,經批準雇傭當地司機、看門人所支付的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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