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境居民旅客攜帶超過人民幣5000元的自用物品,經海關核實為自用的;進境非居民旅客攜帶擬在境內停留自用物品,且金額超過人民幣2000元的,海關僅對超過金額的自用物品征稅,未分割的物品全額征稅。(請參考有限的參考資料清單(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海關總署修訂1996年8月15))
根據《財政部關於重新界定20項不予減免稅商品稅號範圍的通知》(財稅字[2004]6號),電視機、攝像機、錄像機、播放機、音響設備、空調、冰箱(冰櫃)、洗衣機、照相機、復印機、程控電話交換機、微型計算機及外圍設備、電話機和無線尋呼系統的信息;
傳真機、電子計數器、打字機和文字處理機、數碼相機、數碼復印機、ic卡讀卡器、閃存、移動硬盤和網絡攝像頭、家具、燈具、餐食等20種商品進口時,應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稅號進行識別,征收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江蘇省進出口商會-海關總署公告第58號2017(關於推進減免稅無紙化申請和取消減免稅備案的公告)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 * *和中國海關對中國旅客進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