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出境時,持有最近壹次進境申報記錄者,攜帶不超過最近壹次進境申報金額的外幣現鈔出境,海關予以放行;
3.無最近壹次進境申報金額記錄的,外幣現鈔不足5000美元(含5000美元)的,無需向海關申報;凡攜帶等值5000美元以上至10000美元(含10000美元)的外幣現鈔,應向銀行申請辦理攜帶證明;
4.超過等值65,438美元+0萬元的外幣現鈔原則上不得攜帶出境。因特殊原因確需攜帶的,應向所在地外匯局申請攜帶證明。
5.《辦法》還規定,無申報記錄的,第二次及以上出境時“同壹天多次往返”和“短時間內多次往返”人員攜帶的外幣現鈔,分別不得超過等值500美元和65438美元+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