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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工行辦理的個人外匯匯票到境外解付是否有期限限制?

有期限限制的,要求當天辦完,最遲不能超過二個工作日。

壹、匯款的對象、條件和種類

(壹)凡國內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單位(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個人,均可向已開辦外匯業務的當地工商銀行申請辦理外匯匯出匯款。

(二)凡國外的機關、團體、企業、個人以及海外華僑將其資金匯到國內來,均可委托已開辦外匯業務的各地工商銀行解付。

(三)匯款人辦理匯出匯款時應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等部門的有關規定,向銀行提供有關批準和證明文件。

(四)匯款方式有三種:電匯、信匯和票匯。

(五)各項費用按收費標準收取。

二、匯出匯款

(壹)匯出匯款的申請

1.匯款人委托我行辦理匯出匯款時須填具匯款申請書,這是銀行辦理匯出匯款的基本依據,也是匯款人和銀行之間的責任契約。

2.匯款人須將匯款申請書書寫清楚(最好用英文打字,港澳地區可以使用中文),註明匯款方式,匯款金額(包括外幣符號),匯款人的名稱、地址,收款人名稱、地址(包括國名、城市名等),如收入帳戶,須註明開戶行的全稱、地址、帳號、戶名。如有附言,亦須填明。此外,還應註明有關國外費用由誰負擔。

3.外商投資企業從其存款戶中支付貨款匯往境外時,可到銀行直接申請,並交驗進口發票,提單或其他證件。如屬預付貨款,不能提供以上證件,應事先報當地外匯管理局批準,待進口後,再辦理進口核銷手續,如匯款超出正常的業務範圍(如利潤匯出、資本轉移、境外機構所需經費及企業清理後外方投資者分得資本等)均應先報當地外匯管理局批準,再向銀行提出申請。

(二)匯款前銀行應認真審查

1.匯款是否符合有關規定,提供有關批準和證明文件是否齊全。

2.使用外匯額度辦理匯款時,除持有當地外匯管理局出具同意使用的“外匯額度調撥單”外,還應自備等值的人民幣。“匯款申請書”、“外匯額度調撥單”和等值的人民幣,三者必須壹致、配套,不得差錯。

3.使用在本行現匯存款辦理匯款時,須憑匯款人填制的支取憑條及匯款申請書,並經本行核對印鑒及余額。

4.經辦行收到註明留交出國人員用匯的外匯報單,先暫存於“暫收款項”科目內,待該出國人員到達時,經辦人員須先驗對其證件(護照、身份證、工作證、介紹信等),符合要求後,方可辦理匯款手續。

5.國外代理行委托我行辦理轉匯時,在審查委托函電的密押相符,頭寸落實後,再內扣轉匯的費用,將余額予以轉匯。

(三)匯出匯款的處理

銀行應按匯款人的要求,用電報或郵遞的方式通知其代理行(匯入行)解付匯款。對於不屬於銀行及其代理行的過失,例如郵遞延誤、遺失、電報傳遞失誤等,銀行及其代理行均不負責任。

1.電匯

(1)繕打電匯匯款憑證和電稿壹式三份(壹份送交郵電局,壹份留底計算費用,壹份歸檔或作傳票附件)。電報須加押,經復核後方能發出。

(2)電報內容要點

文字應力求簡練、明確、完整。選擇代理行要合適。頭寸撥付要及時。其具體內容包括以下幾個要點:

①發電日期。

②匯款編號。

③收報行(付款行)電傳號(電報掛號)、行名、地址。

④收款人名稱、地址或帳號,開戶行名稱、地址。

⑤匯款人名稱、地址或帳號。

⑥匯出貨幣與金額。

⑦頭寸償付條款。

⑧匯款附言。

⑨匯款行電傳號(電報掛號)。

(3)如果委托與我行無帳戶關系的代理行解付時,需經第三家與我行有帳戶關系的銀行撥付匯款頭寸,要同時發加押電報給帳戶行指示劃撥頭寸,並繕制貸記通知書代電報證實書,留底做傳票。

凡通過清算中心匯出的款項應按外匯資金管理有關規定辦理。

2.信匯

(1)繕打信匯委托書的內容要點

①匯款編號及匯出日期。

②付款行的名稱及詳細地址。

③匯出貨幣與金額。

④收款人名稱、地址或帳號,開戶行的名稱、地址。

⑤匯款人名稱、地址或帳號。

⑥匯款附言。

⑦頭寸償付條款。

(2)信匯委托書的用途

①凡委托與我行有帳戶關系的銀行解付匯款時,第壹聯經有權簽字人簽字後,寄解付行,憑此付款。

②委托與我行無帳戶關系的銀行解付匯款時,需通過與我行有帳戶關系的第三家銀行撥付匯款頭寸,除填制信匯委托書外,還需繕制壹套貸記通知書,經有權簽字人簽字後寄帳戶行,帳戶行憑此撥付頭寸。

凡通過清算中心匯出的款項應按外匯資金管理有關規定辦理。

3.票匯

(1)票匯各聯的用途票匯格式有五聯,其中第壹聯為正票,經銀行的有權簽字人簽字後,交購票人,憑此取款;第二聯為票匯通知單(或稱票根),經銀行簽字後寄付款行;第三聯為票匯轉帳貸方傳票用作記帳;第四聯為票匯轉帳借方傳票用作記帳;第五聯為票匯卡片帳用作銷帳。

(2)匯票的內容要點

開出的匯票要幹凈、整齊、不準塗改,應包括以下幾項:

①出票行名稱及有權簽字人簽字。

②付款行名稱。

③出票日期。

④貨幣種類,大小寫金額。

⑤收款人名稱。

⑥有效期(六個月有效)。

⑦頭寸償付條款。

付款行應為我行的帳戶行。

4.電、信匯款的退匯。

退匯的發生,來自兩個方面,壹是收款人拒收此筆匯款,並提出了拒收的意見,由匯入行將原款退回。這時,由匯款人將銀行的匯款回單交回並出具證明,便可領回匯款;二是匯款人改變計劃,主動提出退匯,匯出行可根據匯款人的要求,向付款行致函(電)聯系退匯。如付款行尚未解付,可要求其將匯款退回。如付款行已解付,在由付款行征得收款人同意並辦好退款手續將匯款退到匯出行後,匯出行才能通知匯款人領取匯款。

5.票匯的退匯和掛失。

匯票的退匯需將正票(第壹聯)交回匯出行,才能憑以辦理退匯手續。

票匯的掛失是指匯票郵寄過程中或其他原因丟失,匯款人應出具函件向銀行要求掛失止付,匯出行以函(電)方式通知付款行,說明丟失情況,要求掛失止付,待匯入行同意後,並由匯款人的所在單位出具保函,保證原匯票如被善意持票人取款,願負經濟責任,經匯出行同意後才能將原票款退還或另開新票。

三、匯入匯款

(壹)解付匯款的原則

匯入匯款壹般采取收妥解付的原則,即按到國外帳戶貸記通知書(或立即借記匯出行帳的通知書)後,方可辦理解付手續。

1.收款人為外商投資企業可直接轉存外匯存款帳戶,其余單位應予結匯。如果要求轉存外匯存款帳戶,需持外匯管理部門批文,方予辦理。

2.收款人為個人者,如果要求提取,可按當天外匯牌價,兌換成人民幣,並按規定發給僑匯券;如果要求存款,給予辦理,壹定期限後可解付外幣。

(二)解付匯款時的要求:

1.必須查驗領款人攜帶足以證明本人身份之證件,驗明無誤後,再請收款人在匯票正副收條上簽名或蓋章,在匯票背面背書,並在收條上或匯票背面詳細註明證件號碼、單位證明可以留下附在傳票上做附件,以備存查。

2.如收款人不能親自來行領取時,可委托他人代領,但代領人除持收款人證件及圖章外,代領人還要出示本人證件,代領人並應在收條或匯票上簽名蓋章,收條上亦要註明代領人證件號碼。

3.解付僑匯,嚴格掌握貫徹“誰款誰收”的原則,解付匯款時,查驗證件要仔細慎重,按規章制度辦事,防止冒領、差錯,做到安全準確,註意保密。

(三)匯入匯款時的處理

收到境外匯入匯款,壹定要做到:隨時,隨辦,隨解;尤其電匯,要求當天辦完,最遲不能超過二個工作日,國外查詢函電,應隨到隨復,不得積壓。特殊急電,應立即電復。

1.電匯

經辦行收到匯出行電傳、電報後,首先應在匯入登記簿上進行登記編號,然後進壹步查驗下列內容:

(1)應審查匯出行名稱、地點、發電日期、收款單位、貨幣名稱、金額等是否清楚,密押是否相符。匯款頭寸撥交辦法,要為我行能接受者。

(2)核對匯入匯款登記簿是否確未收到和未辦理過,以防止重復辦理。

(3)經審查後,將查詢部分及頭寸部分放在壹起另行辦理,同時填送“匯款通知書”。待頭寸劃到,即通知收款人。

(4)如收款人在異地,可委托異地聯行或其他銀行解付。

2.信匯

信匯可比照電匯處理手續處理。

3.票匯

(1)收款人持以我行為付款行的匯票來取款時,經核對出票行印鑒、簽發日期及有效期、付款金額及收款人、背書等各項內容無誤後(有票根的,經與票根核對相符),辦理付款。

(2)國外代理行委托我行解付匯款、其頭寸償還方式,采用以我行為受益人的匯票,我行可以向國外辦理托收,待頭寸收妥後,或者該行在我行開有帳戶,我行被授權立即借記其帳戶後,應立即通知收款人取款。

(3)由出票銀行直接將匯票寄來我行,代為轉交收款人的匯票,我行收到此種匯票後,應寄交收款人,並要求其背書後來行辦理結算。

(4)國外代理行寄來以國外銀行為付款行的匯票,收款人系在國內的外國人,我行根據代理行面函或匯票上註明的收款人帳號,查出收款人地址,可發函通知匯票上註明的收款人,請其來銀行自取匯票,當場驗明身份,辦理簽收手續後,將匯票傳交來人處理。

(四)退匯的處理

1.收款人要求退匯或因收款人已回國而需退匯,我行須將匯款委托書退回匯出行(如電匯,用加押電報通知匯出行)。

2.若是匯出行要求退匯,應先核對退匯通知書的印鑒或密押,查清匯款是否已解付,如未解付,予以撤銷;如其匯款頭寸已劃到,應退劃匯出行並寄去票根或匯款委托書。

3.如匯入款已解付,應征求收款人同意後,再辦理退匯。退匯時,如已結匯應按原結匯日牌價沖回解付之人民幣折付外匯退回,另收1‰手續費,由匯出行負擔。

4.僑匯退匯的原則:

(1)如國外匯出行接受匯款人的要求,主動來函、來電或退匯通知書要求辦理退匯時,應及時辦理退匯手續。

(2)收款人他往;或姓名地址不詳,經多方調查仍無法解付;或收款人已死亡,又無合法繼承人代收,經向匯出行查詢聯系後,匯出行通知退匯的,可以辦理退匯。

(3)收款人拒收,要求退匯的,應宣傳黨的僑匯政策,婉言勸其止退。經做思想工作仍不能解決,應向匯出行查詢,由匯出行征求匯款人意見,匯款人亦同意退匯,此時才可以辦理退匯。

(4)凡不屬於上述三種情況的僑匯,解付行壹律不能主動隨便辦理退匯。

(五)票匯掛失止付辦法

1.匯入行接到匯出行的匯票止付通知書後,應即查明已否解付,如未解付,應進行止付登記,同時通知匯出行說明“尚未解付”,對匯款頭寸聽候匯出行處理。如已解付,應即回復匯出行“票款已付”。

2.對於已辦止付登記的匯款,如果有人提示要求付款,在未獲得匯出行同意之前,不予付款。

四、其他

(壹)本辦法由中國工商銀行總行制定,解釋和修改亦同。

(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計劃單列市分行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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