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海開放城市是中國沿海地區對外開放的、並在對外經濟活動中實行經濟特區的某些特殊政策的壹系列港口城市,是經濟特區的延伸。
優勢
1984年5月,中***中央和國務院決定,進壹步開放天津、上海、大連、秦皇島、煙臺、青島、連雲港、南通、寧波、溫州、福州、廣州、湛江和北海14個沿海港口城市。上述城市交通方便,工業基礎好,技術水平和管理水平比較高,科研文教事業比較發達 ,既有開展對外貿易的經驗,又有進行對內協作的網絡,經濟效益較好,是中國經濟比較發達的地區。這些城市實行對外開放,能發揮優勢,更好利用其他國家和地區的資金、技術、知識和市場,推動老企業的更新改造和新產品、新技術的開發創造,增強產品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能力,促使這些城市從內向型經濟向內外結合型經濟轉化;將四大經濟特區和海南包括在內,從南到北形成壹條對外開放的前沿陣地;實現從東到西,從沿海到內地的信息、技術、人才、資金的戰略轉移,以便發展對內對外的輻射作用,帶動內地經濟的發展。
優惠政策
這些沿海港口城市實行對外開放後,在擴大地方權限和給予外商投資者優惠方面,實行下列政策和措施:①放寬利用外資建設項目的審批權限。生產性項目,凡屬建設和生產條件不需要國家綜合平衡、產品不要國家包銷、出口不涉及配額、又能自己償還貸款的項目,均放寬審批權限。②積極支持利用外資、引進先進技術改造老企業。在關稅、進口工商統壹稅、企業所得稅、上繳利潤、生產計劃等方面實行扶植政策。③對中外合資、合作經營及外商獨資企業,給予優惠待遇 。④興辦經濟技術開發區。大力引進中國急需的先進技術,集中舉辦三資企業和中外合作的科研機構。在開發區內,放寬利用外資項目的審批權限,產品出口、內銷執行經濟特區的政策,稅收政策更加優惠。⑤增加外匯使用額度和外匯貸款。
大事記
開放壹些沿海開放城市,是根據鄧小平的創議而采取的對外開放的又壹戰略決策。
1984年2月,鄧小平說:“除現在的特區之外,可以考慮再開放幾個港口城市,如大連、青島。這些地方不叫特區,但可以實行特區的某些政策。”(《鄧小平文選》第3卷第52頁)
同年3月,中***中央書記處和國務院聯合召開座談會,建議進壹步開放大連、秦皇島、天津、煙臺、青島、連雲港、南通、上海、寧波、溫州、福州、廣州、湛江和北海等十四個沿海港口城市,擴大開放城市的權限,如放寬利用外資建設項目的審批權限,增加外匯使用額度和外匯貸款,對“三資”企業在稅收、外匯管理上給予優惠待遇,可逐步興辦經濟技術開發區等。
同年5月,中***中央、國務院批轉了這個座談會紀要。旨在通過這些交通方便、基礎良好、技術和管理水平較高的港口城市,開展對外經濟技術合作,積極吸引外資,消化吸收先進技術和管理方法,加快這些城市經濟的發展,並通過它們來帶動內地經濟的發展。這十四個開放城市加上沿海經濟開放區、經濟特區、上海浦東新區,構成了我國沿海自南到北的對外開放前沿地帶。
1992年,中***中央、國務院又決定對五個長江沿岸城市,東北、西南和西北地區十三個邊境市、縣,十壹個內陸地區省會(首府)城市實行沿海開放城市的政策。中***十四大指出,對外開放的地域要擴大,形成多層次、多渠道、全方位開放的格局。繼續辦好經濟特區、沿海開放城市和沿海經濟開放區。擴大開放沿邊地區,加快內陸省、自治區對外開放的步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