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曼群島豁免公司(包括獨立投資組合公司)是國際投資基金經理和投資者首選的公司工具。豁免公司之所以受歡迎,主要是因為開曼群島因其以下特點而被公認為是構建國際投資的穩定司法管轄區。
靈活性
開曼群島豁免公司結構的靈活性是其主要訴求之壹。例如,開曼群島公司法不要求公司的任何董事或高級職員必須居住在開曼群島。股東名冊和會議記錄不需要在開曼群島持有,可以在其他司法管轄區持有。公司無需召開年度股東大會。開曼群島法律沒有要求豁免公司進行年度審計(除非該公司是受開曼群島金融管理局監管的投資基金)
經濟支援
沒有法律禁止豁免公司就其自身股份的收購提供財務援助。豁免公司的董事對公司負有誠信義務,同意提供財務援助,以符合公司的最佳利益。
股份轉讓印花稅
開曼群島不對股份轉讓征收印花稅,但在開曼群島持有房地產的公司的股份轉讓除外。
稅
對於從公司收到的任何分配(包括公司清算時的股息和其他分配)或在出售、贖回或交換股份時實現的任何收益,股東無需繳納開曼群島稅。對於因出售、交換或贖回股份而向股東支付的任何股息或其他分配,無需預扣稅款。非開曼群島居民以贈與方式轉讓股份或死亡時,開曼群島不會產生贈與稅、遺產稅或遺產稅。
兼並
豁免公司可以與另壹家公司實體合並,該實體可以是另壹家開曼群島公司,也可以是另壹家具有類似合並制度的司法管轄區的公司。合並後的存續公司可以是開曼群島豁免公司或其他司法管轄區的公司。開曼群島合並制度越來越多地被用於完成在包括納斯達克和香港聯交所在內的各種證券交易所上市的開曼群島公司的“私有化”。
商業機密
開曼群島的法律制度提供了高度的商業機密性。豁免公司的董事及高級職員名冊和股東名冊不供公眾查閱。在開曼群島,不要求公開提交公司的賬目或財務報表。
法律框架
開曼群島是英國的海外領土。開曼群島的法律以英國普通法以及適用於國際和本地業務的當地法規為基礎。政府積極制定立法,以加強開曼群島作為領先的國際離岸金融中心的地位。
商業環境和基礎設施
開曼群島作為國際金融中心的發展帶來了成熟的商業環境,提供全方位的服務,包括銀行、信托公司、律師、會計師、保險經理、***同基金經理和行政人員,以及所有預期的支持服務。開曼群島約有 324 家銀行和信托公司獲得許可,其中包括全球 50 家最大銀行中的 47 家。大約 70 家銀行和信托公司在開曼群島設有自己的辦事處。
開曼群島,除其他外,在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 (OECD) 的“白名單”司法管轄區,這些司法管轄區已基本實施國際商定的稅收標準以有效交換信息和透明度,是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未將其列為非合作國家和地區。
上述特點繼續提高開曼群島作為構建國際投資和其他金融交易的主要司法管轄區的知名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