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辦法》規定,對當日單筆或者累計交易人民幣5萬元以上(含5萬元)、外幣等值1萬美元以上(含1萬美元)的現金繳存、現金支取、現金結售匯、現鈔兌換、現金匯款、現金票據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現金收支,金融機構應當報送大額交易報告。
比如,自然人通過銀行機構用人民幣現鈔購買美元現鈔,當日單筆或者累計交易人民幣5萬元以上(含5萬元)的,辦理業務的銀行機構需將此交易作為大額交易上報。
央行規定,金融機構通過內部預警、分析等確認為可疑交易後,應在五個工作日內提交報告。
首先,是對換匯目的進行嚴格審查和過濾,控制極少數情況才可以換匯。新規規定,從2017年1月1日起,無論櫃臺或是網上銀行辦理購匯,均需要填寫《個人購匯申請書》,對個人購匯用途進行更詳細的調查。
允許的個人經常項目下的購匯用途包括:因私旅遊、境外留學、公務及商務出國、探親、境外就醫、貨物貿易、非投資類保險、咨詢服務及其他***9大項。
其次是對換匯人員的關系進行控制,增加“關註名單”。根據《申請書》,如果違法違規套匯,除了可能被列入“關註名單”,此後兩年都取消了5萬購匯額度外,還可能面臨逃匯金額30%左右罰款,以及5萬元以下罰款。
除此以外,還對換匯和轉款環節的金額進行了嚴格把控。將大額現金交易的人民幣報告標準由20萬元調整為5萬元,對跨境資金交易,金融機構應當報送大額交易報告。
這意味著,新政實施後,跨境匯款1萬美元及等值外幣都需要上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