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外匯管理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外匯,是指下列以外幣表示的可以用作國際清償的支付手段和資產:
(壹)外幣現鈔,包括紙幣、鑄幣;
(二)外幣支付憑證或者支付工具,包括票據、銀行存款憑證、銀行卡等;
(三)外幣有價證券,包括債券、股票等;
(四)特別提款權;
(五)其他外匯資產。
第七條經 營外匯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的規定為客戶開立外匯賬戶,並通過外匯賬戶辦理外匯業務。
經營外匯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依法向外匯管理機關報送客戶的外匯收支及賬戶變動情況。
第八條 中華人民***和國境內禁止外幣流通,並不得以外幣計價結算,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