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十九世紀時,歐美相繼出現比較有組織的選擇權交易,然而交易標的物仍然以農產品為主。在20世紀初期,選擇權的交易被視為賭博性很高的交易行為。直到1934年,美國證管會(SEC)在證券法實施之後,才將選擇權的交易納入管理。同時,壹些經紀商也組織壹個協會(Put and Call Brokers and Dealers Association)。在此壹協會的運作下,選擇權交易具備店頭市場(Over The Counter)的報價與交易網絡。
在上世紀70年代末期,有關外匯選擇權的理論才逐漸發展成型。外匯選擇權的理論發展之所以比較晚的原因在於,有關處理兩種貨幣間的利率問題,到70年代末期才獲得解決。就所有的金融商品選擇權而言,外匯選擇權的“參數”構成是最復雜的。大部分選擇權的“參數”不包含利率及股利的部分,而股票選擇權只包含股利的部分而已;然而外匯選擇權的參數卻包含兩種貨幣的利率,其復雜的程度不難想象。
就外匯選擇權的市場而言,選擇權可分成兩種:第壹種是期貨交易所的外匯期貨選擇權市場,其所交易的選擇權是以期貨交易所中交易的外匯期貨(Currency Futures)為本體,而所衍生出的選擇權。其契約規格、波動幅度、交易與交割方式、保證金的計算與清算均由交易所作規定。此外匯期貨選擇權的交易只限於在期貨交易所中進行。第二種是現貨外匯選擇權,現貨外匯選擇權的交易就如同外匯現貨交易壹般,由買賣雙方自行決定金額、期間、價格等契約內容,只要買賣雙方同意交易的內容即可。壹般而言,現貨外匯選擇權的交易是由交易雙方自行議定,並未透過任何的中介機構,因此以店頭市場(Over The Counter?OTC)稱之。
選擇權(Option),顧名思義,就是壹個持有人可以選擇是否要履約的權利。買進選擇權的人,看的是所買進的這個權利在到期時或到期前,是否可以經由履約(Exercise)而產生收益。買賣雙方在簽約時,就預先敲定未來某個時點(到期日或交割結算日)交屋時某甲應支付的金數額(履約價)。該契約的標的物,就是某甲指定的某層樓、某單位的房產。而某甲所支付的訂金、簽約金、工程款等等費用,等於某甲買進這個選擇權所付出的權利金。(註:到期日、履約價、標的物、權利金等名詞,均是選擇權中的重要術語。)
選擇權最大的好處,在於買進選擇權的壹方,在付出權利金後,取得履約與否的權利,卻毋須負擔履約與否的義務。就像在上面所敘述的例子中,某甲買了壹個在未來以特定價格,買進他所指定房屋的權利。若是在房屋完工交屋前,該地的房地產價格果然上揚,某甲自然樂意履約,以當初議定的較低房價買進那棟房屋。但若不幸在該屋完工前,該地段的房地產價格下跌,某甲可以選擇放棄買這個房屋的權利,建築商也無法要求某甲壹定要履約。這就是因為某甲所買進的是壹個“權利”,而非“義務”。當然,某甲若決定不履約,當初所付出的權利金(訂金、簽約金、工程款等)就必須同時放棄。所以某甲在是否簽訂這個預售房屋合約,或完工到期時履約與不履約的決策過程中,壹定也會將權利金費用考慮在內。經歷了這樣的壹個過程,某甲以有限的風險(損失權利金),換得了壹個擁有無限獲利空間(房價上漲)的機會。
所以,在壹個日常生活中常常可以看到的商業行為中,我們就輕易地發現了選擇權的身影。在未來的篇幅中,我們將以更多的例子,帶領各位慢慢地深入選擇權的世界。進而了解如何在外匯及其它金融市場中操作選擇權,取得更多獲利的機會。 在上壹篇文章中,我們用購屋者與建設開發商之間的預售屋契約為例,解釋了如何以投資者的觀點來看選擇權所帶來的機會。
在那個例子中,簽訂契約的某甲在付出壹筆權利金後,取得未來以預定價格買進指定房屋的權利,而建設商則在收到某甲所支付的權利金後,在未來必須在某甲決定履約時,將房屋以預定的價格賣給某甲。某甲?選擇權(買方)所擁的是權利;而建設商選擇權(賣方)所承擔的,就是壹種義務。雖然選擇權交易的細節和交易規則,和這個例子仍有相當的差異,但這已經解釋了選擇權所具備的投資性質。
那麽,選擇權所具有的投資性質,以及這些性質所具有的優勢又在哪裏呢?簡單的說,運用選擇權作為投資工具,提供了下列的好處。
第壹,選擇權買方所擁有的是權利,而不是義務。選擇權的買方在對於某特定市場的預期心理支持下,付出壹筆權利金,取得在市場走勢有利於他的情況下,擁有無限獲利空間的機會。而這個機會,可以配合看多後市(買權)的觀點,也可以配合看空後市(賣權)的觀點。
相對的,選擇權的賣方,收取買方支付的權利金後,就承擔了在未來應買方要求履約的義務。乍看之下,選擇權的買方付壹筆錢,可以享受無限的獲利機會。而選擇權的賣方,收到壹筆權利金,卻必須承擔無限的義務。正常的人都會懷疑誰會想當選擇權的賣方?事實上,在成熟的市場中,選擇權的買賣雙方數目均等,維持著相當好的市場機制。至於選擇權賣方的利基何在,屬於進階課題,我們會在日後詳細說明。
第二,買進選擇權,可以享有較高的財務杠桿(融資比率)。舉例來說,我們今天如果要買進壹個契約金額100萬美元的美元買權/日元賣權,所必須付出的權利金可能低到數百、數千美元,也可以高達數10萬美元。
權利金的高低,當然要視該選擇權契約的條款而定。買進壹個大額的選擇權契約。選擇權交易以小博大的特性,不言而喻。
第三,選擇權交易多空皆宜,適用於各種的市場狀況。運用選擇權操作,我們不但可以作多、作空,在盤整走勢當中壹樣可以獲利。操作者甚至可以依您自身承受風險的能力以及風險偏好的程度,量身訂做各式各樣的選擇權操作策略。在本來就多空皆宜的外匯市場中,選擇權契約帶來更多的操作方式和彈性。
上述三點,只是選擇權操作諸多特性中的壹小部分,我們在此不過略舉大端。在內容中或許有些概念和用語不是諸位匯市投資朋友們所熟悉,但在本系列中,將帶著諸位由淺入深,從最淺顯易懂的階段,壹步步向前邁進,成為外匯選擇權交易的贏家,敬請期待。 選擇權,從規避投資風險的角度來看,就像是壹份保險契約壹樣,提供操作者規避部位虧損的機制。
當投資人預期市場的不確定性增加,卻又不想了結手中的部位時,便可以買進壹個選擇權契約,來保障其投資的下檔風險,並同時維持未來的獲利潛力與空間。這和現實生活中的保險契約其實是不折不扣的孿生兄弟。
舉個例子來說,在現實生活中,除了儲蓄的目的之外,我們會購買人壽保險,或者是意外險,來保障我們面臨突發事件時,可以就因而造成的人身損傷獲得理賠。正常狀況下,我們購買壽險、意外險,並不代表我們預期這些狀況在可預見的未來會發生在我們身上。事實上,沒有正常人在買保險時,是希望獲得理賠的。畢竟得到理賠的前提條件是“意外發生了”,意外既已發生,獲得再多的理賠也只是彌補缺憾而已。因此,保險所要保的,是“不確定”的意外。因為意外如果可以預見,又怎算得上意外?明知股價會下跌,賣出持股就結了,還避哪門子的險!?
其實,就選擇權和保險業的專業術語中,我們可以看出兩者間的相通性。英文中,保險費的說法是“Premium”,選擇權權利金的說法也同樣是“Premium”。早些年的時候,有些翻譯者把權利金譯為選擇權“溢價”,實有令人啼笑皆非之感,完全無法表達權利金和保險費在本質上的相似之處。從這個用語上的相似點,我們也可以推測出選擇權在投資組合保險上的功能,和壽險、意外險之於個人,是壹樣的。
在概念上,想要為投資組合避險的操作者,必須要“買進”選擇權?不管是買權或賣權皆然 。這個道理就像是壽險的投保人是“買”保險契約,而非“賣”保險契約是壹樣的。避險者買進壹個選擇權?想為多頭部位避險的就買進賣權,想為空頭部位避險的就買進買權,取得當市場狀況對他的投資組合不利時,由選擇權交易的獲利,來彌補原投資部位虧損的權利。如果市場並未產生不利於其投資部位的變化時,避險者不過是付出了壹筆保險費?權利金來買個保險(選擇權)而已。愈來愈多人會在出外旅遊時購買旅遊意外險,相信當他平安回返家門時,不會抱怨因為沒有在旅途中發生意外,而使他沒有獲得理賠吧!相同的,對於使用選擇權的投資人而言,選擇權提供了規避市場風險的屏障,而所付出的代價,便是權利金。
本篇中所論及的,僅是選擇權運用在避險操作上的概念。而避險操作的細節,需要對於選擇權具有更深入的了解後,才能仔細描述。 在選擇權的分類上,我們可以從幾個角度來思考。第壹,以選擇權所具有的方向性來分類。第二,以選擇權的履約方式來分類。第三,以選擇權的價值來分類。第四,以選擇權的條件復雜程度來分類。從這篇文章開始,我們將逐壹就選擇權的各個方面,為讀者作詳細介紹。
每壹種金融工具,都具有操作上的方向性,持有某種商品,若是未來價格上漲,操作者便可獲利;放空某種商品,若是未來價格下跌,則放空的操作者可因而獲利。但選擇權並不以買進或賣出來判定其代表的方向。換句話說,如果我只說我買進了壹個選擇權,外人並無法因而得知未來標的物的價格上漲或下跌,對我的賺賠與否有何影響。然而,若我指明我所買進的是壹個買權,或是壹個賣權,便足以表達標的物價格漲跌對我所代表的意義了。
選擇權,可以概分為“買權”(CALL Option)和“賣權”(Put Option)。國人在學習選擇權時,常在買權和賣權的買賣之間,因為術語繞口而產生學習上的障礙。在此建議大家在學習選擇權時多用原文,反倒較不易搞混。CALL,在英文中有“召喚”、“請求”之意,代表的是壹種在未來的請求權、買進權。而Put,在英文中,則有“丟出”、“放棄”之意,代表的是壹種在未來的放棄權、賣出權。就字面上意義,可以很清楚地分辨出其中的差異。
買權的持有人,有權在未來特定的日期,以預先議定的履約價(Strike Price)買進標的物(Underlying)給買權的賣方。所以買進壹個買權,可以鎖定在未來買進某特定商品的價格。若在到期日之前,標的物價格上漲,高過履約價,則買權的持有人有權以履約價買進標的物,並以市價賣出標的物,賺取價差。若標的物價格未如預期漲逾履約價,則買權的持有人可以選擇不履約,任由買權到期失效,損失當初付出的權利金。
賣權的持有人,有權在未來特定的日期,以預先議定的履約價賣出標的物給賣權的賣方。所以買進壹個賣權,可以鎖定在未來賣出某特定商品的價格。若在到期日之前,標的物價格下跌,低於履約價,則賣權的持有人有權以履約價賣出標的物,並以市價買進標的物,賺取價差。若標的物價格未如預期跌逾履約價,則賣權的持有人可以選擇不履約,任由賣權到期失效,損失當初付出的權利金。
因此,我們可以從買權和賣權的基本性質,看出來壹個簡單的原則。那就是,當投資人對後市看漲的時候,他應該采用的操作策略,是買進(持有)壹個買權;當標的物在到期日前漲逾履約價,他就有獲利。而當投資人對後市看空時,他應該采用的操作策略,是買進(持有)壹個賣權;當標的物於到期日前跌逾履約價時,他就有獲利。這就是選擇權最基本的操作策略,也將買權和賣權的差異明確的分別出來。 在上篇文章中,我們談及了買權以及賣權的基本性質。在本篇當中,要就外匯市場中買權和賣權的特性和慣例加以說明。
在股票選擇權或期貨選擇權市場中,買權和賣權的標的物是很明確的。股票選擇權的標的物是特定的股票,而期權的標的物就是特定的期貨契約。但是在外匯市場中,卻需要註意將貨幣配對(Currency Pair)給表達清楚才行。
在外匯交易中,每壹個匯率所代表的,都是兩個貨幣之間的相對強弱變化。例如,壹般人會說日元的匯率變化如何如何,但以專業的語法,應該說是“美元兌日元”匯率的變化。否則,光說日元匯率,在國際市場上交易的就有歐元兌日元、英鎊兌日元以及澳元兌日元。如果沒有把兩個貨幣都說清楚,在交易過程中容易造成不必要的錯誤和困擾,這並非專業的做法。
所以,在外匯選擇權交易中,要將標的物說清楚,就得把貨幣配對給講明。舉個例子,如果我們認為美元兌日元走勢明顯向上,想要運用外匯選擇權作為操作工具,這時我們所要做的動作是買進美元、賣出日元,所以我們所要買進的選擇權是美元買權/日元賣權(USD CALL/JPY Put),若是妳只曉得要放空日元,而去跟下單的銀行詢價時,問的是“日元賣權”,或許交易員會憑直覺報美元買權/日元賣權的價格給妳。但如果妳其實看的是歐元兌日元匯率時,那麽只跟報價銀行詢問“日元賣權”的價格,就可能會得到壹個牛頭不對馬嘴的錯誤報價。
所以,要用最專業、最有效率的方式進行外匯選擇權交易,就必須先記得要把要詢價匯率的貨幣配對明確的告知報價方。
要把這些詢價規則弄清楚,有壹個簡單的方法。首先,確定自己在看的是哪兩個貨幣間的匯率。然後,決定自己要對其中的哪個貨幣做多(等於對另壹個貨幣做空)。接著,向報價銀行詢價。如果妳選擇的是買進選擇權策略,則可以詢問看多貨幣買權/看空貨幣賣權的報價。
我們舉幾個例子,來讓讀者們熟悉壹下什麽時機要怎麽詢價。
1、如果某甲認為英鎊兌美元匯率將下跌,那麽他可能想要建立賣英鎊、買美元的部位。此時,他可以買進壹個美元買權/英鎊賣權(USD CALL/GBP Put)。
2、如果某甲認為歐元兌英鎊匯率將上漲,決定做多歐元、放空英鎊,那麽他可以買進壹個歐元買權/英鎊賣權(EUR CALL/GBP Put)。
在本篇當中,為了不要壹下子講得太復雜,先省略賣出選擇權的範例。
總之,在外匯選擇權交易中,操作者必須將想要詢價的選擇權之貨幣配對弄清楚。這就如同在剛接觸外匯交易時,操作者必須將直接報價、間接報價的差別,以及各幣別匯率的報價常規弄清楚壹樣重要。至於買權和賣權的基本定義,請詳細參閱上周的專欄內容。
美式歐式各不相同
在選擇權的分類中,另壹種重要的分類法,是依選擇權能否在到期日之前履約來分類。我們稱只能在選擇權到期日當天履約的為歐式選擇權(European Options);而能夠在選擇權到期日當天或到期前任何壹天履約的,就稱之為美式選擇權(American Options)。
為什麽要把這兩種選擇權契約分別稱為歐式以及美式?其原因已經不可考。在選擇權契約存在的早期,最單純的選擇權契約規定,所有的履約行為都只能在到期日當天進行。但隨著市場的復雜度提高,愈來愈多的操作者要求在到期日之前履約,因此美式選擇權開始大行其道。
基本上,股票選擇權、指數選擇權、期貨選擇權等等在集中市場交易的選擇權契約,都是美式選擇權。但是在店頭市場交易的選擇權契約,如外匯選擇權和利率上下限(Caps Floors)、交換選擇權(Swaptions)等等,大都是以歐式選擇權為主。
所以,在未特別指定的情況下,外匯選擇權的報價銀行都會假設詢價者的詢價是針對歐式、而非美式選擇權。因此,壹般而言,操作外匯選擇權時應註意,通常僅能在到期日當天要求履約,在到期日前是不能要求履約的。
或許,您會好奇,歐式和美式選擇權在操作上有沒有什麽明顯的差異,會不會在不同的情況下,出現有壹方優於另壹方的現象。
根據財務金融理論,在考慮某些特殊因素(如現金股利)之後,美式選擇權可能優於歐式選擇權。
例如,甲公司突然宣布發放較預期金額高的現金股利時,持有該公司股票美式選擇權的人可以立即要求履約,將選擇權轉換為股票,領取該筆現金股利;而持有該公司歐式選擇權的人就只能幹瞪眼,無法提前履約換股、領取現金股利了。不過,除了這個特殊的因素外,綜合其它條件,我們發覺美式選擇權和歐式選擇權並無優劣之分。
在直覺上,我們會認為既然投資選擇權取得的是權利,那麽這個權利愈有彈性,就應該愈有價值。美式選擇權較歐式更具彈性,似乎就符合這樣的壹個直覺想法,許多人認為美式選擇權應該比歐式的更值錢。但事實上,在我們把選擇權的價值如何計算說明後,您就會知道,除了現金股利等因素外,美式選擇權和歐式選擇權的價值應該相等。
若要再細分的話,事實上在美式及歐式選擇權之間,還有第三類的選擇權,那就是大西洋式選擇權(Atlantic Options),或百慕達式選擇權(Bermudian Options)。從字面上,您可以很輕易地看出來,這種選擇權的履約條款介於美式和歐式之間(大西洋和百慕達地理位置都在美歐大陸之間)。例如,某個選擇權契約,到期日在壹年後,但在每壹季的最後壹個星期可以提前履約(可在到期日期履約,但可履約日期仍有其它限制),這就是最典型的百慕達式選擇權。為了適應市場參與者各式各樣的需求,金融工程(Financial Engineering)研究人員不斷地開發出各種千奇百怪的選擇權條款。但就履約時點方面的限制而言,大體上還是脫不開上述三種型式的條款。可謂萬變不離其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