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
第四條中國人民銀行履行下列職責: (壹)發布與履行職責有關的命令和規章;(二)依法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三)發行人民幣,管理人民幣流通;(四)監督管理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和銀行間債券市場。(五)實施外匯管理,監督管理銀行間外匯市場;(六)監督管理黃金市場;(七)持有、管理和運營國家外匯儲備和黃金儲備;(八)管理國庫;(九)維護支付結算系統的正常運行;(十)指導和部署金融業反洗錢工作,負責反洗錢資金監測;(十壹)負責金融業的統計、調查、分析和預測;(十二)作為國家的中央銀行,從事有關的國際金融活動;(十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職責。中國人民銀行為了執行貨幣政策,可以依照本法第四章的有關規定從事金融業務活動。
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定貨幣是人民幣。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人民幣拒絕支付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壹切公私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