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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額確定銷售額有哪些

壹、按照“差額”征稅的行業及計稅銷售額的方法:

1.金融商品轉讓:

按照賣出價扣除買入價後的余額為銷售額(銷售額=賣出價-買入價)。

註意:

(1)轉讓金融商品出現的正負差,按盈虧相抵後的余額為銷售額。若相抵後出現的負差,可結轉為下壹納稅期與下期轉讓金融商品銷售額相抵,但年末仍出現負差的,不得結轉下壹個會計年度。

(2)金融商品轉讓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2.經紀代理服務:

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並代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業性收費的余額(銷售額=全部價款+價外費用-向委托方收取並代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業性收費)

註意:向委托方收取並代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業性收費不得開具專用發票。

3.融資租賃或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

(1)融資租賃(含本金):以取得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發行債權利息和車輛購置稅的余額(銷售額=全部價款+價外費用-支付的借款利息-發行債券利息-車輛購置稅)。

(2)融資性售後回租(不含本金):以取得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對支付借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發行債券利息後的余額(銷售額=全部價款+價外費用-對外支付的借款利息-發行債券的利息)。

註意:納稅人提供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後回租服務,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動產價款本金,不得開具專用發票,可以開具普通發票。

4.航空運輸企業:

(1)提供境外航段機票代理服務:以取得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客戶收取並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境外航段機票結算款和相關費用後的余額(銷售額=全部價款+價外費用-支付境外航段機票結算款和相關費用)。

(2)提供境內機票代理服務:以取得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客戶收取並支付給航空運輸企業或其他航空運輸銷售代理企業的境內機票凈結算款和相關費用後的余額(銷售額=全部價款+價外費用-支付的境內航段機票凈結算款和相關費用)。

5.客運場站服務:

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給承運方運費後的余額(全部價款+價外費用-支付給承運方的運費)。

註意:從承運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註明的增值稅,不得抵扣。

6.旅遊服務:

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旅遊服務購買方收取並支付給其他單位或個人的住宿費、餐飲費、交通費、簽證費、門票費和支付給其他接團旅遊企業的旅遊費用後的余額(全部價款+價外費用-住宿費-餐飲費-交通費-簽證費-門票費-旅遊費)。

註意:選擇該辦法計稅的納稅人,向購買方收取並支付的上述費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可以開具普通發票。

7.提供建築服務使用簡易計稅方法:

以取得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余額(銷售額=全部價款+價外費用-分包款)。

註意:分包款是指支付給分包方的全部價款和家外費用。

8.房地產開發企業中壹般納稅人銷售其開發的房地產項目(選擇簡易計稅方法的房地產老項目除外):

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受讓土地時向政府部門支付的土地價款後的余額(銷售額=全部價款+價外費用-向政府部門支付的土地價款)。

9.轉讓不動產(轉讓二手房):

因丟失等原因無法提供取得不動產時的發票,可向稅務機關提供其他能證明契稅計稅金額的完稅憑證等資料,進行差額扣除。

納稅人以契稅計稅金額進行差額扣除的,按照以下公式計算增值稅應納稅額:

(1)2016年4月30日及以前繳納契稅的:

應納稅額=[全部交易價款(含增值稅)-契稅計稅金額(含營業稅)]/(1+5%)*5%。

(2)2016年5月1日及以後繳納契稅的:

應納稅額=[全部交易價款(含增值稅)/(1+5%)-契稅計稅金額(不含增值稅)]*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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