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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政府的貨幣政策主要使用哪些工具?這些工具是如何工作的?

貨幣政策的運用可以分為緊縮性貨幣政策和擴張性貨幣政策。壹般來說,緊縮性貨幣政策是通過減少貨幣供應量來緊縮經濟,擴張性貨幣政策是通過增加貨幣供應量來擴張經濟。

貨幣政策工具是指中央銀行為實現貨幣政策目標而使用的戰略手段。中央銀行的政策工具包括壹般工具、選擇性工具和輔助工具。

(A)壹般政策工具

1,法定存款準備金率政策

法定存款準備金率是指存款貨幣銀行依法存放在中央銀行的存款與其吸收的存款之比。

法定存款準備金率政策的真正效果在於其能夠擴大存款貨幣銀行的信貸,調節貨幣乘數。因為存款貨幣銀行的信貸擴張能力與央行投放的基礎貨幣之間存在乘數關系,乘數與法定存款準備金率成反比。因此,如果央行采取緊縮政策,提高法定存款準備金率,就會限制存款貨幣銀行的信貸擴張能力,降低貨幣乘數,最終收縮貨幣供應量和信貸數量,反之亦然。

但法定存款準備金政策存在三個缺陷:壹是央行調整法定存款準備金率時,存款貨幣銀行可以改變其在央行的超額存款準備金,反向抵消法定存款準備金率政策的作用;二是法定存款準備金率對貨幣乘數影響很大,常被視為“猛藥”;第三,調整法定存款準備金率對貨幣供應量和信貸量的影響要通過存款貨幣銀行的存貸款來實現,見效慢,時滯長。因此,法定存款準備金政策往往被用作貨幣政策的自動穩定機制,而不是作為適時調整的常規政策工具。

2.再貼現政策

再貼現是指存款貨幣銀行請求央行對客戶貼現的商業票據進行貼現,以獲得央行的信貸支持。廣義的再貼現政策不僅指中央銀行的再貼現業務,還包括中央銀行向存款銀行提供的其他貸款業務。

再貼現政策的基本內容是中央銀行根據政策需要調整再貼現利率(包括中央銀行掌握的其他基準利率,如其對存款貨幣銀行的貸款利率等。).當央行提高再貼現率時,從存款貨幣銀行借入資金的成本上升,基礎貨幣收縮,反之亦然。與法定存款準備金率工具相比,再貼現工具相對更靈活,力度相對較小。但再貼現政策的主動權在存款貨幣銀行手裏,因為它只是存款貨幣銀行通過要求央行貼現票據來獲得信貸支持的方式之壹,還有出售證券、發行存單等其他融資方式。因此,央行的再貼現政策能否達到預期效果,取決於存款貨幣銀行是否主動配合。

3.公開市場業務

中央銀行的業務活動,如公開買賣債券,是中央銀行的公開市場業務。中央銀行在公開市場進行證券交易活動,目的是調節基礎貨幣,從而影響貨幣供應量和市場利率。

公開市場業務是壹種靈活的金融控制工具。與法定存款準備金政策相比,公開市場操作政策更加靈活和優越:壹是央行可以利用公開市場業務影響存款貨幣銀行的準備金,從而直接影響貨幣供應量;第二,公開市場業務使中央銀行能夠根據金融市場的變化隨時進行定期的、持續的操作;第三,通過公開市場業務,央行可以主動出擊;第四,由於公開市場業務的規模和方向可以靈活安排,央行可能會利用它來微調貨幣供應量。但其局限性也是顯而易見的:第壹,金融市場必須不僅是全國性的,而且具有相當的獨立性,可供經營的證券種類必須齊全,達到必要的規模;其次,它必須與其他貨幣政策工具相協調。比如沒有法定準備金制度,這個工具就不行。

選擇性和補充性工具

三大傳統貨幣政策都屬於貨幣總量調控,影響整個宏觀經濟。除了這些壹般性的政策工具,我們還可以有選擇地調節和影響壹些特殊領域的信貸。其中包括消費信貸控制、證券市場信貸控制、優惠利率、預付進口保證金等。

消費信貸控制是指中央銀行控制除房地產以外的各種耐用消費品的銷售融資。主要內容包括分期購買耐用消費品的最低首付款、最長還款期限和使用的耐用消費品種類。

證券市場的信貸控制是指中央銀行限制與證券交易有關的各種貸款,目的是限制過度投機。比如可以規定壹定比例的證券保證金,並根據證券市場的情況隨時調整。

(3)直接信用控制

直接信貸控制是指中央銀行通過行政命令或其他手段從定性和定量兩個方面直接控制金融機構特別是存款貨幣銀行的信貸活動。其手段包括利率上限、信貸額度、流動比率和直接幹預。其中,設定存貸款的最高和最低利率限制是最常用的直接信貸控制工具,如1980之前美國的Q規定。

(D)間接信貸指導

間接信貸指導是指中央銀行通過道德建議和窗口指導間接影響存款貨幣銀行的信貸創造。

道德建議是指中央銀行利用其威望和地位,經常發布通知或指令,向存款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存款,或與金融機構負責人面談,建議他們遵守政府政策,並采取相應措施自動執行。

窗口指導是指央行根據產業行情、物價走勢、金融市場走勢等經濟運行中的新情況、新問題,向存款貨幣銀行提出信貸增減建議。如果存款貨幣銀行不接受,央行將采取必要措施,如減少貸款額度,甚至采取停止提供信貸等制裁措施。窗口指導雖然沒有法律約束力,但影響力往往更大。

間接信貸指導的優點是靈活性,但要想有效,中央銀行必須在金融體系中擁有很高的地位,並擁有足夠的法律權利和手段來控制信貸。

【編輯本段】七。中國的貨幣政策工具

(1)公開市場業務

在大多數發達國家,公開市場操作是中央銀行控制基礎貨幣和調節市場流動性的主要貨幣政策工具。中央銀行與指定的交易商進行證券和外匯交易,以達到貨幣政策調控的目的。中國公開市場操作包括人民幣操作和外匯操作。外匯公開市場操作1994於3月啟動,人民幣公開市場操作1998於5月26日恢復交易,規模逐步擴大。自1999以來,公開市場操作已成為中國人民銀行貨幣政策日常操作的重要工具,在調節貨幣供應量、調節商業銀行流動性水平、引導貨幣市場利率走勢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

人民銀行從1998開始建立公開市場業務壹級交易商制度,選擇壹批能夠承辦大額債券交易的商業銀行作為公開市場業務的交易對象。目前,公開市場業務的壹級交易商包括40家商業銀行。這些交易商可以利用國債和政策性金融債作為交易工具,與中國人民銀行開展公開市場業務。從交易類型來看,中國人民銀行公開市場債券交易主要包括回購交易、現券交易和發行央行票據。其中,回購交易分為正回購和逆回購。正回購是指中國人民銀行向壹級交易商出售證券,並同意在未來特定日期回購證券的交易行為。正回購是指央行從市場上回收流動性的操作,到期時是指央行向市場投放流動性的操作。逆回購是指中國人民銀行從壹級交易商處買入證券,並約定在未來特定日期向壹級交易商出售該證券的交易行為。逆回購是指央行向市場投放流動性的操作,到期時是指央行從市場回收流動性的操作。現券交易有兩種:現券買斷和現券賣出。前者是央行直接從二級市場購買債券,壹次性投放基礎貨幣;後者是央行直接賣出債券,壹次性回籠基礎貨幣。央行票據是中國人民銀行發行的短期債券。通過發行央行票據,央行可以回籠基礎貨幣,當央行票據到期時,再放入基礎貨幣。

(2)存款準備金政策

存款準備金是指金融機構為保證客戶提取存款和資金結算需要而準備的資金。金融機構按照規定向中央銀行繳存的存款準備金占其存款總額的比例,即為存款準備金率。存款準備金制度是在中央銀行制度下建立的,美國是世界上第壹個從法律上要求商業銀行向中央銀行交存存款準備金的國家。存款準備金制度最初的功能是保證存款的支付和清算,後來逐漸演變為壹種貨幣政策工具。央行通過調整存款準備金率,影響金融機構的信貸資金供給能力,從而間接調節貨幣供應量。

1998存款準備金制度改革

經國務院同意,中國人民銀行決定將存款準備金制度由1998改革為3月21日。主要內容如下:

(壹)原金融機構在中國人民銀行的“準備金存款”和“備付金存款”兩個賬戶,稱為“準備金存款”賬戶。

(2)法定存款準備金率由13%下調至8%。準備金存款賬戶超額部分的總額和分配由各金融機構自行確定。

(3)金融機構法定存款準備金統壹按法人考核。法定準備金的繳存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1.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中信實業銀行、中國光大銀行、華夏銀行、中國投資銀行、中國民生銀行的法定存款準備金由總行統壹存放在中國人民銀行總行。

2.交通銀行、廣東發展銀行、招商銀行、上海浦東發展銀行、福建興業銀行、海南發展銀行、煙臺住房儲蓄銀行、蚌埠住房儲蓄銀行的法定存款準備金,由總行統壹存放在其總行所在地的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

3.城市商業銀行的法定存款準備金由總行統壹存放在當地人民銀行分支機構。

4.城市信用社(含縣聯社)的法定存款準備金,由法人在當地人民銀行分支機構交存。農村信用社的法定存款準備金按現行制度存入當地人民銀行分支機構。

5.信托投資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的法定存款準備金,由法人統壹交存其總部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或分支機構)。

6.經批準經營人民幣業務的外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等外資金融機構,由其法人(或其分支機構之壹)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交存法定存款準備金。

(四)金融機構法定存款準備金按旬考核。

1.商業銀行(不含城市商業銀行)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每日營業終了第5日至第10日第4日,統壹法人存放的準備金存款余額與前10日末全行壹般存款余額之比不低於8%。

2.城市商業銀行、城鄉信用社、信托投資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暫按月考核。當月8日至次月7日每個營業日終,金融機構按統壹法人存放的準備金存款余額與上月末本機構壹般存款余額的比例不得低於8%。

6月1998至6月10,對上述金融機構進行旬考核。

3.各商業銀行(不含城市商業銀行)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法人按旬(旬後五日內)向中國人民銀行報送本行旬壹般存款余額表匯總情況。

4.現在實行存款準備金月度考核的城市商業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暫按月(次月後8日內)將全系統旬壹般存款余額表匯總報送人民銀行。自65438+10月起,統壹實行旬(旬後5日內)報送壹般存款余額表制度。

5.各金融機構應按月向中國人民銀行報送全系統月度月末報表匯總情況。中國人民銀行定期審核金融機構上報的相關數據。

6.自2001 1之日起,各金融機構法人應每日向中國人民銀行報送匯總的全系統壹般性存款余額表和日報表。

(5)金融機構法人統壹存放在中國人民銀行的準備金存款不足月末壹般存款余額8%的,中國人民銀行對不足部分按每日萬分之六的利率計收罰息。金融機構分支機構在中國人民銀行準備金存款賬戶透支的,中國人民銀行將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未按時報送旬壹般存款余額表和月月末報表的金融機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七十八條予以處罰。以上處罰可以並處。

(六)金融機構準備金存款利率由實收壹般存款的7.56%和準備金存款的7.02%(加權平均7.35%)下調至5.22%。

(七)調整金融機構壹般性存款範圍。代理中國人民銀行的金融機構的財政存款中的機構團體存款和預算外存款,歸類為金融機構壹般存款。金融機構將壹部分壹般性存款按照規定的比例作為法定存款準備金存入人民銀行。

(3)中央銀行貸款

壹、中央銀行貸款

央行貸款(習慣上稱為再貸款)是指央行發放給金融機構的貸款,是央行調節基礎貨幣的重要渠道,也是金融調控的傳統政策工具。壹般來說,央行貸款增加是“貨幣政策”將放松的信號之壹;反而是“貨幣政策”很可能收緊的信號之壹。截至2000年底,中央銀行貸款占中國人民銀行總資產業務的45%。

目前,按照貸款期限,我國央行貸款有二十天、三個月、半年、壹年四個檔次。目前貸款利率分別為3.24%、3.51%、3.69%、3.78%。

二、中央銀行貸款的對象

中央銀行貸款的對象是經中央銀行批準,持有中國人民銀行頒發的金融業務許可證,並在中國人民銀行開立賬戶的金融機構。《中國人民銀行法》規定:“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向地方政府和各級政府部門提供貸款,不得向非銀行金融機構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貸款,但國務院決定中國人民銀行可以向特定的非銀行金融機構提供貸款的除外。”

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的貸款是由其特殊的職能和地位決定的。與主要向企業和居民放貸的金融機構不同,金融機構是社會信用中介,而央行是銀行,是國家銀行,是發行銀行。它是社會信用的“總閘門”和最後貸款人,具有及時調節金融機構流動性、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的特殊使命。因此,央行貸款和金融機構貸款在貸款對象上有著本質的區別。但央行貸款與金融機構貸款的相似之處在於,借款人需要按照規定的期限和利率及時償還貸款本息。

央行貸款的增減會引起基礎貨幣的增減。中央銀行貸款是基礎貨幣的重要渠道之壹,也是中央銀行調控基礎貨幣的重要手段之壹。

第三,基礎貨幣

基礎貨幣又稱高能貨幣,是指具有貨幣總量多倍擴張或收縮能力的貨幣。在現代貨幣統計體系中,它也被定義為儲備貨幣。在我國現階段主要由三部分組成:金融機構存款準備金、現金發行(流通中的現金+金融機構庫存現金)和非金融機構存款(郵政儲蓄在央行的轉存款)。

基礎貨幣是貨幣供應擴張或收縮的基礎。這種擴張或收縮的程度通常用貨幣乘數的概念來表示。理論上,貨幣供應量是基礎貨幣和貨幣乘數的乘積,可以表示為:

M=m B

m代表貨幣供應量,m代表貨幣乘數,b代表基礎貨幣。壹般來說,貨幣乘數是相對穩定的,所以央行主要通過調節基礎貨幣來調節貨幣供應量。但是,隨著經濟金融結構和管理體制的變化,貨幣乘數也會相應變化。

貨幣乘數對貨幣供給的影響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壹是當基礎貨幣供給增加時,貨幣乘數將基礎貨幣的擴張效應放大壹定倍數;第二,在基礎貨幣不變的情況下,貨幣乘數本身的變化也會引起貨幣供應量的變化。

四。中央銀行的資產負債表

基礎貨幣是央行的債務,但央行通過其資產業務創造基礎貨幣。對於央行來說,先有資產業務後有負債業務,也就是資產創造負債。這是因為央行壟斷了依法發行貨幣的權利。相反,壹般金融機構通過負債業務來決定資產的用途。

主要包括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特別是商業銀行的貸款,以及再貸款、再貼現和相關票據業務。它是貨幣政策工具之壹。

根據2003年2月27日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中國人民銀行根據執行貨幣政策的需要,可以決定對商業銀行貸款的數額、期限、利率和方式,但貸款期限不得超過壹年。

(4)利率政策

利率是壹定時期內利息金額與借入資金的比率,通常分為年利率、月利率和日利率。根據借款人和借款人的性質、貸款期限的長短等等,利率可以分為不同的類別——法定利率和市場利率、短期利率和中長期利率、固定利率和浮動利率、名義利率和實際利率。

利率政策是我國貨幣政策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實施貨幣政策的主要手段之壹。人民銀行根據貨幣政策實施的需要,適時運用利率工具調整利率水平和利率結構,從而影響社會資金供求,實現貨幣政策的既定目標。

目前人民銀行采用的利率工具主要有:1,調整央行基準利率,包括:再貸款利率,指人民銀行向金融機構發放再貸款采用的利率;再貼現利率,是指金融機構向中國人民銀行貼現票據所使用的利率;存款準備金利率是指中國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存放的法定存款準備金支付的利率;超額存款準備金利率是指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存放的超過法定存款準備金水平的準備金部分支付的利率。2.調整金融機構法定存貸款利率。3.制定金融機構存貸款利率浮動區間。4.制定相關政策,調整各種利率結構和檔次。

近年來,中國人民銀行加強了利率工具的使用。利率調整逐年頻繁,利率調控方式更加靈活,調控機制日趨完善。隨著利率市場化改革的逐步推進,利率政策作為貨幣政策的主要手段之壹,將逐步由直接調控向間接調控轉變。利率作為重要的經濟杠桿,將在國家宏觀調控體系中發揮更加重要的作用。

改革開放以來,人民銀行加強了利率工具的運用,通過調整利率水平和結構,改革利率管理體制,逐步使利率成為重要杠桿。1993的5月和7月,人民銀行兩次上調存貸款利率,1995的10月和7月兩次上調貸款利率。這些調整有效地控制了通貨膨脹和固定資產投資規模。1996年5、8月,1997年6月,1998年3月,鑒於我國宏觀調控取得明顯成效,市場價格明顯下降,央行適時四次下調存貸款利率,在保護存款人利益的基礎上,減輕了企業特別是國有大中型企業的利息負擔。

(5)匯率政策

匯率政策:是指壹國(或地區)政府通過頒布金融法規或實施措施,將本國貨幣與外幣的匯率確定或控制在適度水平的政策手段。匯率政策主要包括匯率政策目標和匯率政策工具。

匯率政策的目標是:(1)保持出口競爭力,實現國際收支平衡和經濟增長的目標;(2)穩定物價;(3)防止匯率過度波動,從而保證金融體系的穩定。

匯率政策工具主要包括匯率制度的選擇、匯率水平的確定以及匯率水平的變動和調整。

匯率政策最重要的是匯率制度的選擇,是指壹國政府對本國貨幣匯率水平的確定和匯率變動方式所作出的壹系列安排和規定。匯率制度傳統上分為兩類:固定匯率制度和浮動匯率制度。

釘住匯率政策的基本觀點是通過貨幣匯率釘住,引入錨貨幣國家反通脹政策的可信度,同時公眾調整預期通脹率,使通脹率與錨貨幣國家壹致。如果我國的通貨膨脹率高於錨貨幣國家,就會造成我國貨幣的實際匯率升值,我國的商品價格相對高於錨貨幣國家,那麽對我國商品的需求就會相應減少,經濟活躍度也會相應降低,進而使我國的通貨膨脹率與錨貨幣國家的長期通貨膨脹率壹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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