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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公司的業務範圍有哪些?

法律分析:根據《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管理辦法》,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財務公司可以從事以下部分或全部業務:壹是吸收成員單位3個月以上定期存款;第二,發行金融企業債券;第三,同業拆借;第四,為會員單位辦理貸款和融資租賃;第五,辦理集團成員產品的消費信貸、買方信貸和融資租賃;第六,辦理成員單位商業匯票的承兌和貼現;第七,辦理會員單位的委托貸款和投資;第八,證券、金融機構股權和成員單位股權投資;第九,承銷會員單位的企業債券;第十,為會員單位辦理財務咨詢、資信認證等咨詢代理業務;第十壹,向成員單位提供擔保;第十二,境外外匯貸款;第十三條、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其他業務。此外,企業集團規模較大、集團成員之間經濟往來密切、結算業務規模較大的財務公司,需要辦理成員單位之間的內部轉賬結算業務,應報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可見,財務公司經營的金融業務大致可以分為三類:資產業務、負債業務和中間業務。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六條設立公司,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由公司登記機關分別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不得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公司必須經批準的,應當在公司登記前依法辦理批準手續。公眾可以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查詢公司登記事項,公司登記機關應當提供查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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