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外匯行情大全網 - 外匯開戶 - 財產再保險的作用是什麽?

財產再保險的作用是什麽?

再保險對再保險分出人的作用

1.分散風險,平衡業務質量。根據大數定律,財產保險人承保的風險單位越多,風險分散越徹底,保險的財務穩定性越好。但這裏有壹個條件,就是不僅保險標的的性質(尤其是損失經歷)壹致,而且保險金額大致相當。前者通過核保時的風險選擇很容易滿足,但很難將保險金額限制在壹定額度內。這樣,當有少數保額相當高的承保對象時,某壹類業務的穩定性就會變差。通過再保險,將超過壹定金額的責任轉移出去,均衡同類業務的保險金額,既不減少受理業務量,又達到提高直保業務經營財務穩定性的目的。

2.控制責任,穩定業務運營。由於承保風險的偶然性,保險公司的賠付率必然會逐年波動,導致保險業務經營的不穩定性。通過再保險,雖然在賠付較少的年份因支付分保費而減少利潤,但在賠付較大的年份,尤其是賠付金額巨大的年份,可以減少賠付金額,從而在壹定程度上限制自己的責任,每年都能實現平衡盈利。有鑒於此,為了將財產保險公司的責任控制在壹定範圍內,許多國家的保險管理當局對財產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和管理,以及再保險和再保險人的資信是否得到妥善安排都有嚴格的規定。

3.擴大承保能力,增加業務量。財險公司的承保能力受限於資本、準備金等自身財務狀況。資本薄弱的財險公司無法承保超出自身財力的大額業務,即使是資本雄厚的保險公司也不敢輕易承保大額業務,這必然會影響保險人的業務來源和業務量。在再保險的支持下,保險公司可以大膽承保超出自身財力的大額業務,從而擴大保險人的業務承保能力和業務量。因為保險公司會通過再保險轉移自己財力之外的部分責任,所以責任還是在正常範圍內的。

4.降低運營成本,提高經濟效益。財產再保險可以使分出公司降低經營成本,提高經濟效益,這是由於:

(1)再保險增加了分出公司的業務量,保費收入自然增加,但管理費不會按比例增加。

(2)在發生保險損失的情況下,再保險分出公司可以將相應的賠款攤銷給再保險人,從而相對於沒有再保險的情況減少賠款支出,從而降低其賠付率。

(3)增加直接保險人的可用資金。壹些國家的保險法規定,保險公司在計算到期責任準備金時不能扣除營業費用。但保險公司辦理比例再保險後,不僅要從再保險保費中扣除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期限為1年),還要獲得再保險傭金。此外,直接被保險人繳納的保險費與保險公司繳納的分保保費存在壹定的時滯,尤其是合同再保險,分保保費在季度末或半年後繳納。這樣,分割公司保持了更多的可用資金。

分出公司壹方面通過再保險降低了運營成本,另壹方面增加了傭金收入和可用資金,必然增加盈利機會,提高經濟效益。

(B)再保險對再保險人的作用

再保險對再保險人的作用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擴大風險分散。財產再保險人也要尋求風險的分散,為自己接受的再保險業務爭取大量的風險單位。許多保險公司既是直接承保人又是再保險人。當他們接受來自被割讓公司的同類業務時,無疑擴大了同類業務的風險單元數量,風險分散也隨之擴大,特別是當業務來自不同地區時,同時風險在空間和區域上分散。

2.節省運營費用。相對來說,再保險公司接受分業務要比直接承保業務付出更少的成本,因為再保險公司不用到處設立分支機構或代理機構來招攬業務,也不用培訓和設置很多專職理賠員來處理理賠事宜。此外,再保險可以依靠少數合同,分成大量業務,從而節省直接承保成本。因為再保險合同是保險業之間簽訂的,所需的人力物力比直接業務要少。雖然再保險公司在接受分業務分保費的同時,還要支付傭金和分擔賠款,但由於節省了運營費用,收益往往相當豐厚。當今世界,再保險公司不斷成立,有的經營歷史悠久,規模不斷擴大,也是原因之壹。

(三)再保險對被保險人的作用

雖然直接保險和再保險沒有直接的關系,但是再保險對於原被保險人也有著重要的意義。

1.加強安全防範,提高企業信用。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不能直接向再保險人索賠,但保險業務再保險後,再保險人必須承擔再保險合同約定的分擔賠償責任。這樣被保險人對保單更有信任感,增加了安全感。同時,被保險人因為再保險獲得了第二道保障,更容易獲得銀行融資,方便其生產經營。

2.簡化保險程序。在沒有再保險的情況下,如果被保險人有大量的財產需要投保,可能要與多家保險公司協商解決風險轉移和分散的問題。如果保險人背靠龐大的再保險網絡,投保人只需與壹家保險公司談判,可以節省時間和人力。而且,在同壹政策下,權利和義務的規定是壹致的。如果投保人與幾家保險公司簽訂保險合同,內容必然不同,容易使投保人遭受損失。

除以上所列功能外,由於財產保險再保險往往在國際範圍內進行,發展再保險業務可以增進對國際保險和再保險市場的了解,便於學習和引進新的經驗和技術,提高保險管理水平。此外,財產再保險也是國際經濟合作的重要手段之壹,可以為國家創造外匯收入,再保險積累的巨額儲備也是國家經濟建設的重要資金渠道之壹。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二十八條再保險是指保險人將其保險業務以再保險的形式部分轉移給其他保險人。

應再保險接受人的要求,再保險接受人應當將自己的責任和原保險的有關情況書面告知再保險接受人。

第二十九條再保險接受人不得要求原保險的投保人支付保險費。

原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不得向再保險接受人提出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

再保險分出人不得以再保險接受人不履行再保險責任為由,拒絕履行或者延遲履行原保險責任。

  • 上一篇:北京銀行常州分行什麽時候開門?
  • 下一篇:炒外匯為什麽匯率會有漲有跌?
  • copyright 2024外匯行情大全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