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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買方付外匯。

壹、進口付匯核銷監管部門的職責

(壹)整理銀行提交的進口付匯核銷單,錄入相關數據。壹般要求隔日完成錄入,並按交款日期將核銷單歸檔。及時聯系銀行更正有問題的核銷單。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軟件2.0版本穩定運行後,將直接從軟件系統提取進口付匯核銷單數據,取消手工錄入。

(二)審核進口單位的進口到貨報告和未到貨報告,並在三個工作日內將報告表輸入計算機。復習三個內容:

1.進口商在申請表上填寫的內容是否與所附文件內容壹致;

2、審核付款憑證與報關單內容是否壹致;

3.人工操作時,檢查進口商提供的報關單表面是否與海關要求壹致,即是否有防偽標簽、海關編號、清晰的海關驗訖印章等。;使用報關單驗證系統後,使用計算機驗證報關單的真實性。

經審核無誤後,在申請表和報關單上加蓋報批章,報關單和申請表(第壹聯)歸檔保存,申請表(第二聯)內容錄入計算機;如果第壹項有任何問題,請要求進口商在提交申請批準前更正申請表的內容;如第二、三項存在問題,且該報關單按規定屬於二次核對範圍,則留存相關報關單進行二次核對。鑒定結果屬實的,報關單退回進口單位留存,如有問題,移交外匯檢驗部門按有關規定處理。

(三)進口付匯備案表的審核和簽發

進口付匯備案表是對遠期信用證、付匯、轉口貿易、預付款等壹些核銷方式特殊、銀行資金風險大、套匯逃匯頻率高的進口付匯進行預先登記和初審的方式。備案表顯示,外匯局已重點跟蹤登記上述付匯情況,並要求進口商按期憑相關單證向外匯局申請核銷。

二、進口付匯審批的核銷流程

(壹)進口付匯審批的到貨數據。

1,概念

進口付匯到貨核準申請是進口商根據《進口付匯核銷監管暫行辦法》的要求,按月向外匯局提交《貿易付匯到貨核銷單》及所附單據進行審核的業務流程和程序。

2、業務審核文件

根據《進口付匯核銷監管暫行辦法》,進口單位“應當在相關貨物進口申報後壹個月內到外匯局辦理核銷手續”。

進口商在辦理貨物報審手續時,應提供下列文件:

(1)進口付匯核銷單(核銷單上結算方式為“貨到付款”的,報關單編號欄不得為空);

(2)《進口付匯備案表》(核銷單中的付匯原因為“正常付匯”的,企業可不提供該單據);

(3)進口貨物報關單原件(核銷單上結算方式為“貨到付款”的,企業可不提供該單據);

(4)進口付匯到貨核銷單(壹式兩份,均打印並加蓋公司印章);

(5)結匯水單和收匯通知(若核銷水單中的付匯原因不是“境外項目用料”或“轉口貿易”,企業可不提供該單據);

(六)外匯局要求的其他憑證和文件。

上述文件的內容必須真實、完整、清晰、準確。

3.辦理進口付匯申報和審核手續:

(1)進口商準備上述文件,提交外匯局進口核銷業務人員進行初審。

(2)初審人員向企業闡明不能報批的原因後,將未通過審核的文件退回進口單位。

(3)初審後,經辦人員簽字,交其他業務人員審核;

(4)審核員在明確不能送審的原因後,應將未通過審核的文件退回進口商。

(5)審核無誤的,審核人將企業提交審批的所有文件和IC卡簽字保存,並留下企業名稱、聯系電話、聯系人。

(6)外匯局通過報關單查驗系統對報關單和企業IC卡的真實性進行核查。無誤後將IC卡退回進口單位,在到貨報告表和報關單上加蓋“送審”印章;如報關單未通過查驗,則將相關材料和信息移交查驗部門。

(二)進口付匯備案程序

進口付匯備案是外匯管理部門要求企業在規定的監管範圍內付匯或開立信用證前,向外匯管理部門核銷部門進行登記,以便外匯管理部門跟蹤核銷的預備案業務。

1.企業在辦理下列外匯支付或開立信用證時,應辦理備案手續:

(1)開立90天以上(不含90天)的遠期信用證;

(2)信用證的開立日期距最遲裝運日期超過90天(不含90天);

(3)辦理承兌交單90天以上(不含90天)的承兌業務;

(四)提單簽發日期距付匯日期超過90天(不含90天)的付匯交單業務;

(五)外匯支付日距預計到賬日超過90天的預付貨款;

(6)預付款超過合同總金額的15%且等值65438+百萬美元;

(七)報關單出具日期距付款日期超過90天(不含90天)的貨到付款業務;

(8)海外項目采購物資的付款及信用證業務;

(九)轉口貿易中的支付和信用證業務;

(10)未列入名單企業的付匯和開證;

(11)外匯局真實性核查進口單位名單中企業的付匯及信用證開證業務;

(12)外匯局了解,確實情況特殊,需要重點跟蹤外匯支付業務。

企業在辦理上述備案業務前,應填報預計到貨日期在上月1之前的備案表到貨情況;否則不予辦理。

2.進口單位在辦理備案業務時,應相應提供以下文件:

(1)進口付匯備案申請書(申請書內容應包括備案原因和內容);

(2)進口合同原件及主要條款復印件;

(3)開立信用證申請書(備案理由為“遠期信用證”的,開立信用證申請書應加蓋銀行業務公章);

(4)進口付匯通知書及復印件(如果結算方式不是“托收”,企業可不提供此單據);

(5)電匯申請(如果結算方式不是“匯款”,企業可不提供此單據);

(6)進口貨物報關單和IC卡原件及復印件(備案原因不是匯款或信用證展期的,企業可不提供該單據和IC卡);

(7)結匯通知單/收款通知單或轉口信用證(若備案原因不是“境外工程用料”或“轉口貿易”,企業可不提供該單據);

(8)預付款保函(如果備案原因不是“90天以上到達”,而是超過65,438+05%,且預付款等值65,438+萬美元,則企業可不提供該文件);

(九)進口付匯備案表;

(10)特殊備案情況下外匯局要求的其他憑證和文件。

上述文件的內容必須真實、完整、清晰、準確。

3.企業在辦理進口付匯備案業務時,應根據不同備案情況提供上述文件,並按以下要求完成備案程序:

(1)企業應提前三個工作日將相關文件提交外匯局核查人員進行初審;

(2)初審無誤,審核員將文件提交主管領導審批;

(3)業務人員應在企業備案當日(或次日,外匯局審核的進口單位名單中的企業除外)將初審通過的文件提交主管領導審批;主管領導第二天(或第三天)將審批結果返回審核人(外匯局審核真實性的進口單位名單中的企業除外);對於未通過審批的備案,審核員應及時向企業說明原因。

(4)審核通過後,審核人員將備案結果告知企業(或企業主動查詢),並將加蓋進口付匯核銷專用章的備案表及所附單據返回企業;同時保存和運輸備案表第四聯及相關文件復印件;

第三,服務監督機制

企業在辦理繳、報、審、備案業務時,如有疑問,可前來直接咨詢核銷業務人員;

核銷業務人員在辦理業務或接待群眾咨詢時應掛牌服務;

企業發現核銷業務人員未按相關法律法規辦理業務,給企業造成損失的,可直接向上級領導舉報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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