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發[2003]第113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分局;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
為促進我國與周邊國家邊境貿易發展,規範邊境貿易相關外匯管理,國家外匯管理局制定了《邊境貿易外匯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現將《辦法》印發給妳們,並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壹、《辦法》適用於邊境省(區)辦理邊境貿易相關外匯業務。邊境省(區)以外的外匯指定銀行和企業不適用本辦法。
二、《辦法》是我國邊境貿易外匯管理的規範性文件,各邊境省(自治區)分局應根據《辦法》及其他相關外匯管理規定,結合本轄區邊境貿易外匯業務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轄區邊境貿易外匯管理實施細則。所轄口岸分局因當地實際情況需要制定適合本地區的邊境貿易外匯管理實施細則的,應報省(區)分局。邊境省(自治區)支局應認真審核所轄口岸支局上報的實施細則,並連同本省(自治區)邊境貿易外匯管理實施細則壹並上報國家外匯管理局,經批準後實施。
三、邊境省(自治區)分局在上報本實施細則時,應同時上報邊境貿易進出口、結算渠道、進出口收付款核銷以及與毗鄰省(自治區)國家的外匯管理情況。
四、邊境地區外匯指定銀行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管理局的有關規定,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與毗鄰國家邊境地區的銀行建立代理行關系,為銀行開通直接結算渠道。對於與中國人民銀行簽訂雙邊本幣支付協議的周邊國家央行,邊境地區外匯指定銀行要積極與周邊國家邊境地區商業銀行建立代理行關系,開通銀行結算渠道,增加外匯結算網點,為邊貿企業提供方便快捷的結算服務。
各邊境省(自治區)分局接到本通知後,應盡快轉發至所轄口岸分局、外匯指定銀行及相關單位,各中國外匯指定銀行應盡快轉發至其分支機構。執行中如有問題,請及時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反饋。
外匯管理局
2003年9月22日
邊境貿易外匯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