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匯作為貨幣與本幣都是債權債務證明這是沒有區別的。如果要加以區分那就是外匯還包括股票這類所有權證。而在論及國內貨幣時所有權證則不包括在貨幣之內。債務憑證和所有權證統稱為金融資產。所以更確切地說應將外匯界定為是以外幣表示的金融資產它可用作國際間結算的支付手段並能兌換成其他形式的外幣資產和支付手段。
(2)應當註意的是盡管理論上外匯與本幣的職能並無實質性的區別但事實上居民持有外匯在本國境內能否行使如同本幣壹般的職能還要取決於本幣是否已經實現了完全可兌換。而即使是實現了完全可兌換也只是允許本幣及外匯的自由進出境和相互自由兌換並未賦予任何外匯在境內日常交易中充當價值尺度、交易媒介或支付手段的職能。這些職能只有本幣才能執行這是國家主權賦予本幣的特殊權力。
目前國際金融體系的發展美元化、歐元的出現使得外匯取得了在本國境內貨幣的各種職能但這只是局部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