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了解,根據人民銀行規定,下列行為將有洗錢的嫌疑,會受到有關部門的監控。
1、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短期內累計100萬元以上現金收付;
2、與販毒、走私、恐怖活動嚴重地區的客戶之間的商業往來活動明顯增多,短期內頻繁發生資金支付;
3、短期內資金分散轉入、集中轉出或集中轉入、分散轉出;
4、居民個人銀行卡、儲蓄賬戶頻繁存、取大量外幣現金,與持卡人(儲戶)身份或資金用途明顯不符的;
5、居民個人在境內將大量外幣現金存入銀行卡,在境外進行大量資金劃轉或提取現金的;
6、居民個人通過現匯賬戶在國家外匯管理局審核標準以下頻繁入賬、提現或結匯的;
7、居民個人外匯賬戶頻繁收到境內非同名賬戶劃轉款項的;
8、居民個人頻繁收到從境外匯入的大量外匯再集中原幣種匯出,或集中從境外匯入大量外匯再頻繁多筆原幣種匯出的,等等。
壹、銀行卡被公安凍結了怎麽處理
1.公安局不可以直接凍結個人銀行賬戶;
2.如因辦案或司法需要,公安局需報請法院凍結涉案相關銀行賬戶;
3.法院發函給銀行方面,銀行回復並簽字,按規定凍結該賬戶;
4.壹般凍結期限是六個月,根據需求可延期壹次,壹般延期為三到六個月;
5.如涉嫌違法等,可對賬戶進行永久凍結。
6.配合公安調查,調查完成後,如無其他問題,賬戶會及時解凍。
二、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三十三條需要凍結犯罪嫌疑人在金融機構等單位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的,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制作協助凍結財產通知書,通知金融機構等單位執行。第二百三十六條凍結存款、匯款等財產的期限為六個月。凍結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證券的期限為二年。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長期限的,公安機關應當在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繼續凍結手續。每次續凍存款、匯款等財產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每次續凍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證券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繼續凍結的,應當按照本規定第二百三十三條的規定重新辦理凍結手續。逾期不辦理繼續凍結手續的,視為自動解除凍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