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十三條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應當依法懲處的危害社會的行為,都是犯罪,但是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第三十五條對於犯罪的外國人,可以獨立適用或者附加適用驅逐出境。
第三十六條被害人因犯罪行為遭受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刑事處罰,並根據情節給予經濟損失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