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國家機關、國營企業、事業單位,包括團體、學校等,直接從美國、港澳地區或者第三國銀行收回的解凍美元資產,由中國銀行結付人民幣,就地上交中央金庫。
第二條、原私營企業存在國外或者港澳地區的美元資產,公私合營時,不論是否列為“待處理資產”、“帳外資產”,解凍收回,都視同向公私合營企業的投資,由公私合營時的原行業主管單位負責,壹次發給原股東50%的人民幣,並給予僑匯優待,其余50%就地上交中央金庫。
第三條、原私營企業存在國外或者港澳地區的美元資產,經原行業主管單位證明,已經作過經濟處理的,解凍收回,資產全部歸原所有人,30%給予外匯留存,70%結付人民幣,並給予僑匯優待。
公私合營之前已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歇業的原私營企業,存在國外或者港澳地區的美元資產,解凍收回,經原所有人提供有效證件,按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四條、本公告第壹條所指的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第二條、第三條所指的原私營企業,存在原私營銀行或者解放後存在中國銀行被間接凍結的美元資產,解凍收回,分別按照各該條款規定辦理。
第五條、原私營企業進口對外開證存入中國銀行或者原私營銀行的保證金等,解凍收回,其中屬於自備外匯部分,分別按照本公告第二條或者第三條第二款的規定辦理;屬於國家批給的外匯部分,結付人民幣,不給予僑匯優待。
第六條、本公告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所指的解凍收回美元資產,經查明其所有人對國家負有欠債、欠稅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七條居住在國外或者港澳地區的原私營企業的股東,可以按照本公告規定,向原行業主管單位提出申請,經審核確定之後,辦理領款手續;其所得外匯留存部分,可以匯出國外,人民幣部分,不得匯出國外,可以由中國銀行開立專戶代為保管。
第八條、私人存在原私營銀行或者解放後存在中國銀行被間接凍結的美元資產,解凍收回,統壹結付人民幣,並給予僑匯優待。但是,委托中國銀行或者原私營銀行直接存在國外的股票、債券,解凍收回,按照實收金額,30%給予外匯留存,70%結付人民幣,並給予僑匯優待。
第九條、原私營企業、私人,經中國銀行同意,直接從國外或者港澳地區收回的解凍美元資產,都比照本公告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條、按照本公告清償的解凍美元資產,中國銀行壹律依據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買入外匯牌價結付。
第十壹條、原私營企業存在美國或者港澳地區的美元資產,解凍收回,中國銀行從實際收回款項之日起至本公告公布之日止,按年息5%計付利息。
私人、原私營企業存在原私營銀行或者解放後存在中國銀行的美元存款,解凍收回,如果原系定期存款,按原訂利率、原訂存期計付利息,逾期部分壹律不予計息;但是,從1979年4月2日起至本公告公布之日止,按年息5%計付利息。如果原系活期存款、存入保證金、未解匯款、收妥票據等,從1950年12月17日起至1979年4月1日止,壹律不計利息;但是,從1979年4月2日起至本公告公布之日止,按年息5%計付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