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試點,進壹步擴大企業自主權,使企業成為相對獨立的經濟單位,為整個經濟體制改革打下良好基礎;在此基礎上,按照發展社會主義商品經濟、推進社會化大生產的要求,在國家計劃的指導下,充分發揮市場調節作用,自覺運用經濟規律,打破行政框架和自然經濟觀念的束縛,發展多種形式的聯盟,用經濟手段和經濟規則管理企業,充分挖掘企業潛力,進壹步搞活企業和經濟;以稅收的形式固定國家與企業之間的利益分配比例,使國家財政收入更加及時、安全、可靠;有了企業收益的保證,就可以做到心中有數,便於企業自主安排生產發展計劃,節約能源,控制三廢汙染,加強安全生產措施的勞動保護,在提高勞動生產率的基礎上,逐步提高職工福利,增加職工收入,調動各方面的積極性。在改革經濟體制的同時,要改革企業領導制度,實行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領導下的廠長負責制,建立健全民主管理制度,使廣大職工行使當家作主的權力,集思廣益,把社會主義企業辦好。二、試行“四稅兩費”的辦法。國家向企業征收工商統壹稅、調節稅、城建稅和所得稅;企業向國家繳納固定資金占用費和流動資金占用費。
1.工商統壹稅,按現行辦法征收。
2.調節稅是為調節企業間因價格等客觀原因造成的不平衡而征收的稅。稅率根據企業具體情況每年核定壹次,由稅務局會同主管局提出意見,報市經委批準。
3.城建稅按調整後利潤的5%征收。
4.所得稅按調整後利潤的40%征收。
5.流動資金占用費按企業占用國撥付的流動資金的4.2%每月繳納。
6.固定資金占用費按企業占用國分配的固定資金的千分之二至千分之五的比例按月繳納。其中:石化、紡織、輕工、國外進口成套設備等工業企業,月費率為千分之五;冶金、化工、機械、電子、儀器儀表、醫藥等工業企業,月費率為千分之三;農機、煤炭、采礦、建材等工業企業,月費率為千分之二。
上述四稅兩費的稅率(率)計算、征收和繳納辦法由市財政局另行下達。
企業按上述規定納稅後,剩余利潤由企業自行支配。企業留用的資金要更多地用於解決不平衡和生活生產的債務,如修建職工宿舍和必要的生活設施,治理三廢汙染,節約能源,保證安全生產等。獎金部分必須按照規定的政策執行,根據企業收入的多少,壹般控制在10%-20%之間。
對自負盈虧的企業,除基本建設和專項新產品試制、科研項目外,國家不再撥付挖改等資金,也不再撥付額外流動資金。企業繳納的各種福利、獎金(國家規定的經濟獎、技術改進獎除外)和各種罰款,在稅後利潤中列支。三。試點企業的權力和責任。
試點企業的權力是:
(1)試點企業有壹定的規劃自主權。
試點企業有權根據國家下達的指令性計劃、指導性計劃和市場需求,以及本企業的生產能力,自行制定生產計劃。經過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的綜合平衡後,按照隸屬關系由壹個主管部門統壹發放,並保證相應的物質條件。企業在制定計劃前,國家計劃部門和各級主管部門有責任向企業提供指導方針、市場供求預測和年度控制數字。在計劃執行過程中,如發現計劃與實際情況不符,企業有權進行調整,並報主管部門備案。國家指令性計劃的修改必須經過批準。除國家計劃外,企業可根據市場需要和燃料、動力、原材料等自身條件,制定補充計劃,拓寬生產渠道,努力增產增收。
(二)企業所需的設備、原材料和燃料,除國家統配外,可以通過市場自行購買;企業之間可以進行經濟合作,調劑余缺。對於合作單位,可以選擇最好的點,比價訂購。
(3)要進壹步擴大試點企業的產品銷售權。
在保證完成國家下達的計劃任務和供應合同的前提下,企業有權銷售超計劃生產的產品、用自己的原料生產的產品和試制的新產品。其中,國家緊缺的產品,首先由國家收購,也要允許企業按壹定比例銷售壹部分。除非主管部門有明確規定,否則由企業提出方案,由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審批。棉紡織品的銷售應嚴格按照國務院[1980] 170號文件的規定執行。企業有權打破地區和行業的限制,本著擇優、競爭、聯盟的原則銷售自己的產品。他們也可以委托商業和物資部門代銷,或者自己設立零售點進行銷售。
(4)試點企業有壹定的價格自主權。
試點企業有權對部分利潤過高、供過於求的產品,以及積壓、積壓的物資,按照國家價格政策實行浮動價格。物價部門要確定壹批產品價格的波動範圍,讓企業有依據。為了保持市場價格的基本穩定,消費品價格壹般不動。
企業銷售的產品,國家有統壹價格的,應當統壹銷售;沒有統壹價格的,可以按照優質優價、薄利多銷、有利競爭的原則實行浮動價格。新產品的試銷價格由企業參照同類產品的市場價格確定。
對部分出廠價格突出、不合理,造成工商利潤懸殊的產品,國家物價部門可按照“工業大於商業”的原則進行適當調整。
(5)要進壹步落實企業出口產品和分享外匯的權利。
工貿雙方要認真貫徹“四會兩公開”的原則,密切合作,統壹對外。
試點企業可以申請出口自己的產品,並有權參與外貿部門與外商的談判和簽訂合同。有條件的試點企業,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也可以直接從事出口業務,自負盈虧;可以委托相關外貿公司辦理出口業務;對地方外貿部門不采購的出口產品,企業可按照國家統壹的外貿價格政策,在其他口岸洽談出口事宜。
工貿利潤分配要合理。壹些出口產品,國內出廠價低,出口越多,利潤越少甚至虧損,嚴重影響企業生產出口產品的積極性。對這部分產品,有關部門要按照生產企業有適當利潤的原則,給予價外補貼或適當提高出廠價。
有出口任務的試點企業有權按照國家規定獲得外匯份額。如果外匯貸款可以用國內的材料、設備替代需要進口的材料、設備,提供材料、設備的企業有權獲得應得的外匯。
企業有權根據國家外匯管理政策和規定,使用自有外匯,引進先進技術和設備、材料、零部件、檢測儀器、技術專利和書刊,派人出國考察。審批權限要適當下放,手續要簡化。
(6)企業對留用資金的使用有自主權。
企業繳納各種稅、費和貸款後,收入應分別建立生產發展基金、集體福利基金、工資獎勵基金和儲備基金。企業有權根據國家政策法令,經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決定後自行安排使用,有關部門不得過多幹涉。企業主管部門和銀行要加強指導和監督,引導企業用好自有資金,避免亂用和盲目生產。企業可以將生產發展基金與折舊基金、大修理基金壹起用於挖潛、改造和節能、降耗、擴大生產能力,以及“三廢”的治理和綜合利用。為了消除汙染,治理“三廢”,對產品進行綜合利用,按照國家規定,五年內利潤不上繳,留給企業繼續在這方面開支。暫時不用的企業自有資金可以存入銀行,銀行會支付利息。企業也可以根據自願互利、協商的原則,由主管部門以有償方式使用這部分資金,或采取合資、聯營、“國內補償貿易”等經濟聯盟的形式,使這些資金發揮最大作用。
(7)企業要努力籌措挖、改、改的自有資金。企業用自有生產發展基金挖掘、改造和擴大再生產,其增加的利潤可申請減免稅,暫定兩年。這筆利潤作為企業自有資金,將繼續用於挖掘、改造和發展生產。新產品投產後,試銷期為壹年,試銷期免稅,留給企業在這方面繼續消費。
(8)企業能夠自行解決資金、材料和施工力量的項目。位於三環以內的,經規劃部門同意,可建設民用建築面積小於300平方米的項目;位於三環路以外,廠區內,民用建築面積小於500平方米的,由企業自行決定,並報主管部門備案。
(9)企業有權發展各種形式的聯合經營。聯合經營應本著平等互利、兼顧各方面經濟利益的原則,不受行業、地區、所有制和隸屬關系的限制。聯合通用電氣
黨實行“三不變”,即不改變所有制,不改變隸屬關系,不改變財政體制。
系統。聯合體應由作為最高權力機構的相關方代表組成。
(10)第壹批試點企業可根據勞動總局精神進行工資改革試點和獎懲。註意吸收國外改革工資制度的經驗。
(11)試點企業有權自主決定機構設置和人員編制。
企業可以根據生產需要和精簡、效能的原則,自行決定機構設置和各類人員編制,任免中層及中層以下幹部。有權根據國家下達的勞動計劃指標,變招聘為招生,盡可能就近招聘,擇優錄用。企業與學徒應訂立培訓合同,實行學徒制。
偶爾可以交壹些生活費。學習期滿後,只有考核合格,才能成為企業的工人。失敗了,妳就成了企業的工人。
可以延長學習期限,甚至可以取消。企業要嚴格定員定額,組織富余職工學習培訓。今後,企業有權拒絕本單位不需要的失業人員,有權獎勵有突出成績和貢獻的員工,有權根據情節輕重,對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拒不悔改的員工進行處分,直至辭退。
(12)企業發明創造的重要技術成果實行有償轉讓。要發揚社會主義合作精神,開展技術交流。
(13)在增加利潤的基礎上,設備折舊率可逐年增加0.5%,最高不超過6%。從1981年開始,固定資產折舊費用全部留給企業,用於更新設備和挖、革、改。
企業的責任是:
(1)企業要認真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法令,維護全民所有制企業的財產不受侵犯。
(2)保證國家計劃的全面完成和經濟合同的執行,嚴格遵守財經紀律,按規定支付費用。逾期不繳費的,按規定收繳罰款。虧損由企業承擔,國家不予補貼,並酌情降低企業領導和職工的工資。
(3)企業應逐步完善崗位責任制,健全全面質量管理、全面經濟核算和專職培訓等制度,不斷提高管理水平、技術水平和生產水平,保證產品質量符合國家標準,對用戶負責。
(4)企業要加強市場調查、分析和預測,逐步形成體系,建立健全相應的機構,按需定產,在國家計劃指導下,充分發揮市場調節作用。
(5)企業應積極采用國內外先進技術,趕超國內外先進水平,切實加強科學研究,做好技術儲備。通過挖、改、改,不斷提高企業的現代化程度和適應市場的能力。
(6)切實保證安全生產,努力做好勞動保護工作。
(7)大力節約能源。積極控制汙染,搞好文明生產,搞好廠區綠化。
(8)認真貫徹按勞分配原則,不斷完善獎勵制度。在提高勞動生產率的基礎上,逐步改善員工的生活。
(9)建立健全企業民主管理制度,使廣大職工真正行使當家作主的權力。
(10)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不斷提高職工的思想覺悟,培養高尚的道德品質,充分調動職工建設社會主義的積極性,教育職工模範遵守國家法律。
法律法規和勞動紀律。
企業違反上述規定,嚴重損害國家和人民利益的,要追究企業領導人和直接責任者的行政、經濟和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