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納稅人應當根據應納稅憑證的性質,分別按照比例稅率或者計件定額計算應納稅額。應納稅額不足1毛的,免征印花稅。應納稅額超過壹角的,稅收尾數不足五分的不算,超過五分的按壹角繳納。財產租賃合同,稅額不足壹元的,加貼壹元。
3.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規定,合同簽訂時,應加蓋公章,並履行納稅手續。所以不管合同履行與否,都會按照規定貼。
4.按金額比例蓋章的應稅憑證,未註明金額的,按照憑證所載數量和國家報價計算金額;沒有國家報價的,按照市場價格計算金額,然後按照規定的稅率計算應納稅額。
5.用於貨物運輸、倉儲、財產保險、銀行貸款等。,如果壹筆業務簽了字,出了文件,只給合同蓋章;未以書面形式簽訂合同,而僅出具文件的,以文件作為合同,應按規定貼貼花。
按照規定,凡是具有合同性質的文件,明確了供應和結算雙方的供求關系,都要按規定進行交割。
6.修改後加蓋印花證明(含合同)金額增加的,增加部分由印花稅票補貼。
7.同壹憑證因包含兩項以上經濟事項,適用不同稅目和稅率。金額分別記載的,應納稅額分別計算,合計後適用應納稅額;如未單獨記錄金額,則適用高稅率的印花稅票。
8.應納稅憑證所載金額為外幣的,納稅人應當按照憑證簽發當日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的外匯牌價折合成人民幣,計算應納稅額。
9.印花稅是對具有契約性質的文件征收的。即使雙方沒有簽訂正式合同,只要有合同性質的文件,就應該納稅。根據現行印花稅政策,符合壹定條件的納稅人可以按照其主營業務收入的壹定比例征收印花稅。
10.印花稅的計稅依據:根據合同中包含的金額確定計稅依據。合同所含金額與增值稅分別註明的,按照不含增值稅的合同金額確定計稅依據;如果沒有單獨註明,計稅依據應為合同中包含的金額。
11.企業應當按照資本賬簿記錄的次月“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的總額申報繳納印花稅,而不是按照營業執照上的註冊資本額申報繳納。今後,年度資金總額比已申請的資金總額增加的,增加部分按規定申請。
提醒:自1年5月起,按萬分之五的稅率加蓋印花的基金賬簿減半征收印花稅。
12.有的合同在簽訂時無法確定稅額,如技術轉讓合同中的轉讓收入,按照銷售收入或已實現利潤分成的壹定比例收取;財產租賃合同只規定月(日)租金標準,但沒有租賃期限。對於這種合同,可以在簽訂時加蓋固定金額五元的章,然後在結算時按實際金額征稅補貼。
13.自5月1日起,其他五元貼花的賬本免征印花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