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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價格是國家通過行政手段規定的價格下限。適用範圍:
(1)部分農產品價格放開後,供大於求,價格下跌,對農業生產有破壞作用。為了保護農民利益,穩定農業生產,國家規定了必須執行的最低收購價,又稱最低保護價。高於最低限價的,企業有權自行定價。這是指導價格的壹種形式。如果企業只能執行,無權在最低價格以上確定,那就是國家價格的壹種形式。
(2)在國際貿易中,出口國政府規定某些商品的最低價格,這是防止出口單位降價競爭銷售,從而影響國家外匯收入的措施。
政府設定最低價格(也稱最低價)是為了防止價格下降到壹定水平,這可能是由於以下原因:
(1)保護生產者的收益。如果壹個行業的供給波動較大,或者該行業的需求缺乏彈性,那麽供給的變化很可能引起嚴重的價格波動,從而影響生產者的收入。最低價格政策將防止因低價導致的生產者收入下降。例如,許多國家為農產品設定保護價格。
(2)避免產品短缺。對於壹些特殊的商品,比如糧食,為了避免短缺,往往需要儲存壹定的數量。在最低價格的幫助下,政府可以儲存這些商品,以防未來可能出現的短缺。
(三)保護和扶持某些產業的發展。比如政府對農產品實行最低限價政策時,在市場上收購過剩的農產品,以達到支持農業發展的目的。此外,設定最低工資可以防止工人的收入下降到壹定水平,從而保護行業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