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悉,此次調整涉及上述四部法律***計十二條規定。2013年,上海自貿區部分法律暫時調整時所涉及的條文為12條,此次增加了臺灣同胞投資企業設立審批的調增。上述行政審批的調整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並在3年內試行。
作為上海自貿試驗區的“基本法”, 《上海自貿試驗區條例》集中反映了自貿試驗區立法引領制度創新的全貌,投資開放、貿易便利、金融服務、綜合監管和法治環境五方面的制度創新,譜寫了上海 自貿試驗區法治建設的嶄新篇章,也讓上海自貿試驗區奏響了立法引領制度創新的最強音。
在投資開放領域,上海自貿試驗區實現了由“正面清單”向 “負面清單”管理模式的重大立法轉變,對外商投資管理模式進行了改革。即在外資進入上海自貿試驗區之前就對能夠獲得準入的領域與限制程度通過負面清單予以 明示,但凡沒有在清單上列明的內容,都可以視為可以自由準入的投資領域。迄今為止,上海市政府已經先後發布了兩次負面清單,並且清單中的限制投資領域不斷 減少、投資限制措施逐漸開放。
在負面清單發布之後,這項重大立法轉變也得到了眾多外國投資者的壹致認同,極大地推動了外資進入外資保險、外資銀行等領域。而究其原因,負面清單管理模式遵循的是“除非法律禁止的,否則就是法律允許的”解釋邏輯,體現的是“法無禁止即自由”的法律理念。
貿易便利化是上海自貿試驗區建設的重要目標任務,3年中,上海自貿試驗區在既有立法的基礎上,著力改革原有監管理念,采取“壹線放開、二線安全高效管 住,區內流通自由”的原則,保證了自貿試驗區內各項貿易的高效流轉。同時積極開展海關和檢驗檢疫監管制度的改革,規定包括海關和檢驗檢疫推出通關無紙化、 先報關後進港等改革措施。除此之外,上海自貿試驗區還積極推行國際貿易單壹窗口制度,形成了區內跨部門的貿易、運輸、加工、倉儲等業務的綜合管理服務平 臺,而企業可通過單壹窗口壹次性遞交各管理部門要求的標準化電子信息,處理結果也可以通過單壹窗口反饋。通過這三項主要措施,貿易企業的時間成本得到大幅 度減少,全面保證了上海自貿試驗區國際貿易的通關迅捷。
金融領域開放也是上海自貿試驗區制度創新的點睛之筆,按照國務院《總體方案》的設定 目標,《上海自貿試驗區條例》在人民幣資本項目可兌換、金融市場利率市場化、人民幣跨境使用和外匯管理改革等方面都進行了立法先行先試,壹年多以來的實 踐說明,上海自貿試驗區的金融改革已經初見成效。
由於上海自貿試驗區放松了對投資、貿易、金融等領域的事前準入監管,所以為了防範相關風險產 生,監管體制也相應發生了改變,這壹點上,上海自貿區專門加強了四大類事中、事後監管措施,包括在自貿試驗區內建立國家安全審查與反壟斷審查機制;加強 區內信用管理,建立統壹的監管信息平臺,打擊交易失信行為;將企業年檢制改為年報制,同時建立企業經營異常名錄制度,加大對不規範企業的事後監管;鼓勵 社會力量加入市場監管,推動行業協會、商會等制定行業管理標準和行業公約,加強行業自律。具體監管措施的首創也充分體現了上海自貿試驗區對接國際、進壹步 提升競爭力的迫切需求。
而在踐行透明度原則上,上海自貿試驗區專門出臺了包括規定上海自貿試驗區的管理部門必須制定並公布政府的權利清單、在制定法規文件時必須向社會公眾及厲害關系人公布草案並征求意見、建立行政異議制度和同壹信息發布機制四項舉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