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北京etc辦理銀行有工商(如:工商銀行分行營業部)、中國(如:中國銀行中關村支行)、建設(如:建設銀行雲崗支行)、華夏(如:華夏銀行東外支行)、農商(如:農商行石景山支行營業部)、光大(如:光大銀行萬柳支行)、農業(如:農業銀行分行營業部)、中信(如:中信銀行南新倉支行)、廣發、北京、郵儲銀行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商業銀行法》 第三條 商業銀行可以經營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業務:
(壹)吸收公眾存款;
(二)發放短期、中期和長期貸款;
(三)辦理國內外結算;
(四)辦理票據承兌與貼現;
(五)發行金融債券;
(六)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
(七)買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
(八)從事同業拆借;
(九)買賣、代理買賣外匯;
(十)從事銀行卡業務;
(十壹)提供信用證服務及擔保;
(十二)代理收付款項及代理保險業務;
(十三)提供保管箱服務;
(十四)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其他業務。
經營範圍由商業銀行章程規定,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商業銀行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可以經營結匯、售匯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