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二)未經依法批準,以任何名義向不特定對象非法集資。
(三)非法貸款、結算、票據貼現、資金拆借、信托投資、融資租賃、融資擔保、外匯買賣。
(四)中國人民銀行認定的其他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在刑法中,非法集資涉及兩個罪名,壹個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壹個是集資詐騙罪。
常見手段:
1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以明顯高於銀行存貸款的利率向不特定社會對象吸收存款。如上述案件中,莊家洪某某以12%至25%不等的月息向社會公眾公開非法集資。
2.以民間互助會、民間標會等形式非法吸收會員存款。
3.通過組織招商會、推介會、公開發傳單、打電話、發短信、利用網絡、微信群、發展業務員拉業務等方式,,以籌集項目資金為由,以支付高額利息為誘餌,向不特定公眾借款或者承諾高額回報,引誘他人投資。
4.以商品回購的形式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比如承諾大眾購買該公司商品後按時繳納增值收益,合同到期後按原價回購。
5.打造網絡平臺,向公眾推廣,承諾高額回報,通過網絡平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6.以其他公司提供融資作為擔保,以支付高額利息為誘餌,與不特定社會對象簽訂貸款擔保合同。
7.通過收集真誠的錢來吸收公眾的資金。
8、幫助炒外匯、幫助炒股、幫助投資、資金托管等。以賺取高額回扣為誘惑,吸收非法公眾存款。
9.通過秘密期望存款人長期使用其動產和不動產非法吸收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