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凍結是行政強制法中的行政強制措施之壹,其主要是為了被執行人轉移財產或者妨礙處罰執行等不利於行政執行的行為。行政機關依照法律規定決定實施凍結存款、匯款的,應當履行本法第十八條第壹項、第二項、第三項、第七項規定的程序,並向金融機構交付凍結通知書。金融機構接到行政機關依法作出的凍結通知書後,應當立即予以凍結,不得拖延,不得在凍結前向當事人泄露信息。法律規定以外的行政機關或者組織要求凍結當事人存款、匯款的,金融機構應當拒絕。自凍結存款、匯款之日起三十日內,行政機關應當作出處理決定或者作出解除凍結決定;情況復雜的,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延長凍結的決定應當及時書面告知當事人,並說明理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行政強制法》 第十五條 行政強制的設定機關應當定期對其設定的行政強制進行評價,並對不適當的行政強制及時予以修改或者廢止。行政強制的實施機關可以對已設定的行政強制的實施情況及存在的必要性適時進行評價,並將意見報告該行政強制的設定機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行政強制的設定機關和實施機關就行政強制的設定和實施提出意見和建議。有關機關應當認真研究論證,並以適當方式予以反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