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的
第壹條 為加強對公司系統內資金使用的監督和管理,加速資金周轉,提高資金利用率,保證資金安全,特制定本規定。
管理機構
第二條 資金管理由財務部負責管理,在財務總監領導下,辦理各二級公司以及公司內部獨立單位的結算、貸款、外匯調劑和資金管理工作。
第三條 結算中心具有管理和服務的雙重職能。與下屬公司在資金管理工作中是監督與被監督、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在結算業務中是服務與被服務的客戶關系。
存款管理
第四條 公司內各二級公司除在附近銀行保留壹個存款戶,辦理小額零星結算外,必須在財務部開設存款賬戶,辦理各種結算業務,在財務部的結算量和旬末、月末余額的比例不得低於80%,10萬元以上的大額款項支付必須在財務部辦理。特殊情況需專題報告,經批準後,方可保留其他銀行結算業務。
借款和擔保業務管理
第五條 借款和擔保限額。集團內各二級公司應在每年年初根據董事會下達的利潤任務編制資金計劃,報財務部,財務部根據公司的年度任務、經營發展規劃、資金來源以及各二級的資金效益狀況進行綜合平衡後,編制總公司及二級公司定額借款,全部借款的最高限額以及為二級公司信用擔保的最高限額,報董事會審批後下達執行。年度中,財務部將嚴格按照限額計劃控制各二級公司借款規模,如因經營發展、貸款或擔保超出限額,應專題報告說明資金超限額的原因,以及新增資金的投向、投量和使用效益,經財務部審查核實後,提出意見,報財務部,經董事會審批追加。
第六條 集團內借款的審批
(壹)凡集團內借款金額在萬元以內的,由財務部審查同意後,報財務總監審批。
(二)借款金額在萬元以上的,由財務部審查,財務總監加簽同意後報董事長審批。
第七條 擔保的審批
(壹)各二級公司向銀行借款需要總公司擔保時,擔保額在萬元以下的,由財務總監審批。
(二)擔保額在萬元的,由財務總監核準,董事長審批。
(三)擔保額在萬元以上的,壹律由董事長審批,並經董事長辦公會議通過。借款擔保審批後,由財務部辦理具體手續。
(四)對外擔保,由財務部審核,財務總監和總裁加簽後報董事長審批。
其他業務的審批
第八條 領用空白支票
(壹)在財務部辦理結算業務時,可以向財務部領用空白支票,每次領用數量不得超過5張,每張空白支票限額不得超過萬元。
(二)領用空白支票時,必須在財務部有充足的存款。
第九條 外匯調劑集團內各二級公司的外匯調劑由財務部統壹辦理,特殊情況需自行調劑的,壹律報財務部審批,審批同意後,方可自行辦理。
第十條 利息的減免
(壹)凡需要減免集團內借款利息,金額在元以內的,由財務部審查同意,報財務總監審批。
(二)金額超過元,必須落實彌補渠道,並經分管副總經理加簽後,報董事長審批。
資金管理和檢查
第十壹條 財務部以資金的安全性、效益性、流動性為中心,定期開展以下資金檢查和管理工作,並根據檢查情況,定期向總經理、董事長專題報告。
(壹)定期檢查各二級公司的現金庫存狀況。
(二)定期檢查各二級公司的資金的結算情況。
(三)定期檢查各二級公司在銀行存款和在財務部存款的對賬工作。
(四)對二級公司在資金部匯出的萬元以上大額款項進行跟蹤檢查或抽查。
統計報表
第十二條 各二級公司必須在每月1日內向財務部報送旬末在銀行存款、借款、結算業務統計表,財務部匯總後於每月2日內報總經理、董事長。財務部要及時掌握銀行存款余額,並且每兩天向財務總監報壹次存款余額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