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實際存在的資產外逃方式多種多樣,分析來看.主要有以下五類:
(壹)以“價格轉移”等方式通過進出口渠道進行資產外逃。“價格轉移”是各國不法企業常用的轉移資金和利潤的方式,具有相當的隱蔽性。高報進口騙匯,低報出口逃匯,壹直是中國資產外逃的主要渠道。同時,以出口不收匯,進口不到貨,通過假造貿易單證騙匯,或將外匯截留境外等違法行為,也是我國資產外逃的重要方式。1998年國家外匯管理局開展的外匯大檢查中,發現騙匯金額超過了100億美元,據分析,其中相當部分可能已經外逃。
(二)虛報外商直接投資形成事實上的外逃。較為典型的做法是:中、外方合謀,以高報外方實物投資價值或中方替外方墊付投資資金的方式,通過設立合資企業向境外轉移境內資產或權益。同時,由於壹些社會中介機構為外商投資企業虛假驗資,產生外商直接投資高報。這些虛增投資最終都會以利潤匯回或清盤形式要求換匯匯出,從而形成迂回的資產外逃。
(三)通過“地下錢莊”和“手機銀行”等境內外串通交割方式進行非法資產轉移。所謂“地下錢莊”的做法是,換匯人在境內將人民幣交給地下錢莊,地下錢莊則將外匯打入換匯人所指定的境外賬戶。日前,有關部門查獲的兩個地下錢莊,就是采取這種方式進行非法交易,涉嫌金額都在20億元人民幣以上。所謂“手機銀行”,就是專做外匯非法交易的掮客,與境外機構或個人建立了非常緊密的聯系,只須打個電話,就可以做成壹筆匯兌生意,境內是人民幣從壹個賬戶轉到另壹個賬戶,境外是外幣從壹個賬戶轉到另壹個賬戶。在我國沿海的個別地區,這些人幾乎成為半公開的經紀人,並建立了“良好的信譽”。此外,還有壹些境內企業與業務夥伴等較熟識的境外企業進行所謂的“貨幣互換”,境內企業直接在境內為境外企業提供人民幣進行各種支付,境外企業在境外以約定的匯率折成外幣償還。
(四)金融機構和外匯管理部門內部違法違規操作形成的資產外逃。銀行等金融機構或外匯管理部門在辦理結售付匯業務或有關審批手續時,可能放寬真實性審核標準,為客戶違規劃匯資金,或者內部個別工作人員與不法分子串通,為資產非法轉移提供方便。同時,金融機構也存在違法違規資金劃撥的可能。壹些金融機構無單證或單證不全售匯,亂放外匯貸款,濫開信用證等,也造成了國家資產和外匯損失。
(五)通過直接攜帶的方式進行資產外逃。我國允許境內居民個人攜帶2000美元外幣(超過的需要銀行或外匯局開具外匯攜帶證),或6000元人民幣現鈔出境,用於境外經常項目支付。但是,如果當事人使用這筆資金購買證券或轉存銀行,那就成為資產項目支出。對於那些頻繁出入境的人員來說,多次合法攜帶的資金就可能是壹個較大的數目。實際操作中,違規超限額攜鈔出境的現象也十分常見,另外,旅行支票和外幣信用卡理應用作境外個人消費,但也可能轉成資產,形成資產外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