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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本弱化比例2比1

中國相關稅務規定資本弱化的比例(即債資比例)是2:1

壹是“走出去”企業在境外註冊建築公司時(如項目公司或者子公司),其註冊資本金太小,大多僅僅是滿足了東道國公司法對註冊公司最低資本金的要求,如註冊資本金僅為幾萬美元,這往往與在東道國實施項目的大額標的額及運營最低資金流完全不匹配,而“走出去”企業做出這種最低註冊資本金的安排,也主要是想節省前期啟動項目的現金流,在東道國以資本金為限,做有限責任風險隔離。

二是因境外施工項目往往金額較大,東道國當地業主不能及時付款,階段性的工程款拖欠時有發生,為了保證工期和施工效率,中國集團總部往往會安排內部的借款,即給境外建築公司階段性的墊付資金,因註冊資本金太小,而中國總部墊資越來越多,由此產生資本弱化問題。

由於資本弱化,境外建築公司資債比例超出東道國當地稅務規定的資本弱化比例,由此,對於中國集團總部的墊資(貸款),境外建築公司不能將超出比例部分的利息費用在企業所得稅前列支,進而多繳所得稅。有的境外建築公司從中國采購設備和建築材料,由中國集團總部墊資,隨後該采購墊資款項甚至不能在境外公司入外賬,相關墊資的利息成了境外公司外賬中成本費用的“硬缺口”,虛增了當地利潤,進而多繳企業所得稅。

中國總部集團對其境外建築公司的貸款,往往因時間緊迫或因東道國的相關審批手續繁瑣,其貸款並沒能及時在東道國央行或外匯管理機構作外債登記,而大部分發展中國家都實行嚴格外匯管制且外匯額度有限。因事先沒有做外債登記,境外建築公司就無法對中國集團總部的借款作正常的還本付息,即無法在東道國申請到相應的外匯額度,進而做境外付匯。本來“走出去”建築企業在東道國將經營成果的本幣換成國際硬通貨幣(如美元,歐元等),進而匯回中國就比較困難。正常外債登記後,還本付息本是壹個合法和通用的換匯匯出途徑,而且我國與111個國家都簽訂有雙邊稅收協定,依據稅收協定,境外建築公司支付利息可以享受優惠稅率,壹般對於支付利息的預提所得稅優惠稅率是在5%至15%之間。而對比之下,在東道國的企業所得稅壹般都在20%至30%之間,再加上支付股息的預提所得稅,即便股息也能享受到同樣的雙邊稅收協定的優惠稅率,壹般都在5%至15%之間。兩者相加,稅率也高達25%至35%之間。也就是說,同樣的境外收益,要匯回中國,境外建築公司以還本付息的途徑要比稅後利潤,支付股利的方式更加便捷,稅負也更輕。因沒有及時登記外債,境外建築公司喪失還本付息的途徑,實為可惜,更應引以為戒。

法律依據

《企業所得稅法》

第五十六條 依照本法繳納的企業所得稅,以人民幣計算。所得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計算的,應當折合成人民幣計算並繳納稅款。

第五十七條 本法公布前已經批準設立的企業,依照當時的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享受低稅率優惠的,按照國務院規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後五年內,逐步過渡到本法規定的稅率;享受定期減免稅優惠的,按照國務院規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後繼續享受到期滿為止,但因未獲利而尚未享受優惠的,優惠期限從本法施行年度起計算。

法律設置的發展對外經濟合作和技術交流的特定地區內,以及國務院已規定執行上述地區特殊政策的地區內新設立的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可以享受過渡性稅收優惠,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國家已確定的其他鼓勵類企業,可以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減免稅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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