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如何指定法院審理案件的期限,請參考以下信息:
第壹,壹審
(1)訴訟時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壹百八十八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三年訴訟時效。提起環境汙染損害賠償訴訟。(《環境保護法》第42條)
(二)申請財產保全
訴前財產保全。法院應當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保全的,應當立即執行(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申請人應當在采取保全措施後15日內提起訴訟。(《民事訴訟法》第93條)
訴訟中的財產保全。情況緊急的,應當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保全的,應當立即執行。(《民事訴訟法》第92條)
對財產保全或者先予執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壹次。(《民事訴訟法》第99條)
(三)申請證據保全
訴前證據保全。《商標法》第五十八條規定,法院必須在收到申請後48小時內作出裁定,申請人應當在采取保全措施後15日內提起訴訟。(《商標法》第58條)
訴訟中的證據保全。民事訴訟沒有訴前證據保全的規定,訴訟證據保全申請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7日前提出。證據保全沒有規定當事人有申請復議的權利。(證據規則第23條)
(四)立案
法院應當在收到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後7日內立案,立案法院應當在決定立案後3日內移送原審法院。(審限若幹規定第六條、第七條)
(5)申請先於執行。
法院受理案件後,終審判決前(民事起訴狀意見106)
(六)公告的送達
國內的。適用於下落不明或者無法通過其他方式送達的人。自公告之日起超過60日的,視為送達。(《民事訴訟法》第84條)
外交事務。適用於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自公告之日起六個月。(《民事訴訟法》第245條)
(七)抗辯期間
國內的。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5日內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15日內答復,法院應當在收到答復之日起5日內送達原告(但沒有明確規定被告提交的證據何時提交原告)。(民事訴訟第113條)
外交事務。答辯期為30天,可以延長。(《民事訴訟法》第246條)
(8)管轄權異議
應當在答辯期內提出,法院應當在收到異議之日起15日內作出書面裁定。任何不服裁決的人都可以向上級法院上訴,上級法院應在30天內結案。(《關於在經濟審判中嚴格執行民事訴訟的若幹規定》第五條民事訴訟第三十八條)
(九)舉證期限
法院指定的普通程序經雙方協商並經法院批準後不得少於30天,但經雙方同意可以少於30天。上述舉證期限屆滿後,法院根據具體事實自行要求提供證據或者反駁證據的期限不受30日的限制。法院可以指定簡易程序不超過30天,當事人協商不超過15天。從收到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次日起計算。(有33條關於證據的規則,1和2條關於舉證時限的規則,以及22條關於簡易程序的規則)
(十)舉證時限由簡單到普通。
適用簡易程序轉為普通程序的,舉證期限不得少於30日,但征得當事人同意後可以少於30日。(《關於舉證時限的通知》第二條)
管轄權異議後的舉證期限
當事人在壹審答辯期內提出管轄權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在駁回當事人管轄權異議的裁定生效後,依照《證據規定》第三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重新指定不少於三十日的期限。但是,經當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三十日以下的舉證期限。(《關於舉證時限的通知》第三條)
(十壹)法庭調查證據反證期限。
人民法院依據職權調查收集證據,提出相反證據的舉證期限問題。人民法院根據證據條例第十五條調查收集的證據在庭審中出示後,當事人要求提供相反證據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確定相應的舉證期限。(《關於舉證時限的通知》第四條)
(12)增加當事人舉證時限。
關於增加當事人舉證期限的問題。人民法院增加有獨立訴訟請求的當事人或者第三人參加訴訟的,應當依照《證據規定》第三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為新的訴訟當事人指定舉證期限。這壹舉證時限適用於其他當事人。(《關於舉證時限的通知》第五條)
(十三)申請延期舉證。
應當在舉證期限內提出,可以再次提出。延長的時限也適用於其他締約方。(第36條規定了證據,第6條規定了舉證時限)
(十四)申請證人出庭。
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10日提出(《證據規定》第五十四條)。
簡易程序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關於簡單程度的規則12)
(十五)申請調查取證。
申請法庭調查取證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7日前提出。法院決定不收集證據的,應當向當事人送達通知書。當事人可以在收到不予認可的次日起3日內,以書面形式向受理法院申請復議,法院應當在5日內作出答復。(證據規則19)
簡易程序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簡易程序規則12)
(十六)申請鑒定。
應當在舉證期限內提出,但符合《證據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情形的除外;鑒定機構和人員由雙方協商確定。如果協商不成,他們應由法院任命。(證據規定第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條)第二十七條是指對人民法院委托的鑒定有異議,申請重新鑒定的情形。第二十八條規定,對方當事人有足夠證據反駁乙方自行委托有關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申請重新鑒定的,法院應予準許。這壹規定是否應該在第25條規定的舉證期限內提出?
(十七)增加或者變更提起訴訟或者反訴訟的期限。
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但在《證據規定》第三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下可以變更訴訟請求。第三十五條規定,當事人主張的法律關系的性質或者民事行為的效力與法院根據案件事實認定的不壹致的,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可以變更訴訟請求。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指定舉證期限。(證據規則第34條)
根據《合同法》司法解釋1第三十條規定,在競合債權的情況下,債權人依據《合同法》第122條起訴時作出選擇,在壹審前變更債權的,法院應予準許。
(十八)請求或者反請求後變更舉證期限的。
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重新指定舉證期限。當事人對期限有約定的,應當經法院認可。(《關於舉證時限的通知》第七條)
(十九)當事人申請延長期限的。
申請追加當事人沒有明確的期限,但鑒於申請追加當事人必然會涉及追加或變更訴訟請求。因此,應當在舉證期限內提出。(民事申訴意見第57條)
(20)交換證據
交換證據應當在答辯期屆滿後、開庭前進行。(證據規則第37條)
法院組織交換證據的,舉證期限截止於交換之日。(證據規則第38條)
(21)提交新的證據。
第壹,二審中的新證據。應在開庭前或開庭期間提出。當事人提交新證據的,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不得少於30日。(證據規則第42條,舉證時限通知規則第8條)
重審新證據。應當在申請再審時提出(證據第四十四條,民訴第125條)。
(22)傳喚時限
法院應當在開庭三日前傳喚當事人。通知代理人出庭(不要求訴訟參與人提前通知)。傳票傳喚是按撤訴、缺席判決辦案的前提條件。(民事起訴狀第155條)
(23)申請回避。
案件可以在開庭前提出,也可以在法庭辯論結束前提出。法院應當在提出後3日內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作出決定。當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決定之日起申請復議,法院應當在3日內作出復議決定。(《民事訴訟》第46條和第48條)
(二十四)罰款和拘留
重新考慮(壹項決定)
不服民事罰款、拘留決定,向上壹級法院申請復議的,審理期限為5日。(《關於審理期限的若幹規定》第二條,民事訴訟第105條)
截止日期延遲後的補救措施
應在障礙消除後10天內向法院申請延期(《民事訴訟》第76條)
(二十五)壹審的審理時限
普通程序。六個月,經我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需要延長的,經上級法院批準,可以再延長三個月。
簡易程序。三個月。沒有延期的,超過三個月的,轉為普通程序,審限從立案之日起計算(《關於刑事案件自立案之日起計算審限的若幹規定》第八條)。
特別程序。30天,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30天。
船舶碰撞和共同海損。1年,經我院院長批準可延長6個月。
(最高法院《關於嚴格執行案件審理期限的規定》第二條,民事訴訟第135條,民事訴訟意見第170條)
(二十六)送達判決書的期限
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送達判決書;
定期宣判的,宣判後立即出具書面判決書。(民事訴訟第134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