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1994年7月1日前回國的述職、休假及執行公務的駐外使領館工作人員,其國內工資由派出單位結算至6月30日,從7月1日算起,國內停留時間在規定的期限以內的,按天計發國外職務工資,符合享受配偶補貼條件的,隨任配偶補貼按壹類地區補貼標準計發,不隨任配偶按不隨任配偶補貼標準計發。超過規定的期限的,超過天數的工資按其檔案工資標準折為美元計發,不論配偶是否隨任,配偶補貼均停發。7月1日後的工資和應享受的配偶補貼返館後由使領館計發。二、自1994年7月1日起,配偶國內派出單位停止向配偶所在單位支付借調補償費和配偶國內工資,配偶隨任期間國內工資停發。三、自文到之日起,除按規定可以配備的外傷和急救藥品外,使領館不得再購買和配備其他藥品。使領館現存藥品可計費提供館員使用,用完為止。四、自1994年7月1日起,館員配偶回國行李托運費、搬運費自理,使領館不予報銷,外交部、財政部頒發的《關於駐外使領館列入編外配偶的出國待遇的規定》第六條同時廢止。五、自文到之日起,館員從香港和國內采購私人物品按《關於駐外使領館財務管理的規定》(國外職務工資及相關部分)(以下簡稱《財務管理的規定》)執行。文到之前已寄往香港亞洲貿易有限公司或國內的采購單,其運雜費可仍按原規定結算。六、自文到之日起,館員從外交部供應處采購外匯商品,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到供應處自行辦理,使領館不辦理開單、收款和轉賬結算業務。此前辦理尚未結清的款項仍由外交部轉賬,至全部結清為止。七、自1994年7月1日起,實行個人起價所需小到炊、餐具費用由個人自理,外交部頒發的“關於進壹步改革駐外使頜館夥食管理的通知”(外發[1992]16號)中有關公家報銷小型炊、餐具辦法同時廢止。八、文到之日前使領館為館員宿舍配置助錄像機、收錄機、微波爐等不應由公家配備的物品收回,或留作公用,或折價處理給館員個人,處理時須報國內主管部門審批。九、自1994年7月1日起,除按《駐外使領館工作人員物質獎勵和獎勵經費開支試行辦法》提取的獎勵經費和按《駐外使領館安全行車規定》發放的安全行車獎及經外交部電報批準個別館發放的協辦簽證人員補貼費以外,此前發放的各種補貼、獎金(包括過去經批準發放的補貼)等壹律停發,特殊情況報外交部審批。十、駐外使領館接待處工作人員執行駐外使領館工作人員工資制度和《財務管理的規定》,各接待處現行獎金發放辦法暫停執行。十壹、自1994年7月1日起,館員配偶出國探親期間,不再執行臨時出國人員零用費的規定,臥具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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