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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意!為他人提供資金賬戶或轉賬可能涉嫌洗錢罪

銀行卡是我們必不可少的支付工具,且很多人往往持有不止壹張。在日常生活中,妳是否遇到過親戚朋友向妳借用銀行卡的情況?又或者讓妳幫忙轉壹下賬?在工作中,公司老板也可能要求員工提供銀行卡並配合財務人員進行轉賬。面對這些情況,有的人盡管心裏不願意,但壹來礙於人情或者迫於壓力,二來覺得事情也不大,最終還是按照對方的要求去做了,殊不知自己可能已經面臨刑事犯罪的風險。律師鄭重提示,如果他人實施的是犯罪活動,為其提供資金賬戶或轉賬的行為可能也會涉嫌刑事犯罪。

第壹個可能涉嫌的罪名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也就是俗稱的幫信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活動,而為其提供銀行卡或者幫其轉賬,壹旦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就構成幫信罪。該罪名已經成為司法實踐中最常見的罪名之壹,本文不做深入分析。

本文重點提示第二個可能涉嫌的罪名,也是很容易被忽視的罪名——洗錢罪。明知他人實施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等七類上遊犯罪,而以提供銀行卡或幫助轉賬等方式為其掩飾、隱瞞贓款來源和性質的,已經構成洗錢罪。

壹、以案說法:什麽樣的行為構成洗錢罪?

根據刑法第191條的規定,為掩飾、隱瞞毒品犯罪等七類上遊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的來源和性質,實施提供資金賬戶等五種洗錢行為之壹的,構成洗錢罪。

七類上遊犯罪是:1毒品犯罪;2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3恐怖活動犯罪;4走私犯罪;5貪汙賄賂犯罪;6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7金融詐騙犯罪。

五種洗錢行為是:1提供資金賬戶的;2將財產轉換為現金、金融票據、有價證券的;3通過轉賬或者其他支付結算方式轉移資金的;4跨境轉移資產的;5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

為他人提供資金賬戶或轉賬,在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情況下,就構成洗錢罪:

第壹,他人實施特定上遊犯罪,並獲得非法利益。

洗錢罪中的“錢”,指的是上遊犯罪的“錢”,即上遊犯罪的非法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洗錢罪依附於上遊犯罪,沒有上遊犯罪,就沒有洗錢罪。實踐中常見上遊犯罪有:與非法集資相關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等;與毒品相關的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等;與貪腐有關的貪汙罪、受賄罪等。

第二,為他人提供資金賬戶或轉賬的行為,客觀上起到“清洗”上遊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以使之合法化的效果。

洗錢罪中的“洗”,指的是掩飾、隱瞞“錢”的來源和性質,即前文所指五種洗錢行為。洗錢行為通過金融工具或者金融機構對“錢”進行屬性轉換,以使上遊犯罪的非法利益合法化。洗錢行為既非正常經濟流通所允許的商品交易行為,又切斷贓款與上遊犯罪行為的關聯性,因此對金融管理秩序和司法機關的刑事追訴活動造成雙重侵害,需要予以打擊。提供資金賬戶,是上遊犯罪贓款在金融領域內流通的第壹個環節,往往能夠產生掩蓋贓款持有人真實身份、使贓款與贓款持有人在形式上分離、使司法機關難以追查贓款去向的效果,也就在客觀上起到“清洗”上遊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以使之合法化的效果。

第三,為他人提供資金賬戶或轉賬的行為人,主觀上明知且故意。

這裏的“明知”,不僅包括確定性認識,也包括可能性認識,即行為人只要對於資金系上遊犯罪非法所得存在可能性認識,就可以認定其具有主觀明知。實踐中大量采用推定的方式來認定行為人的主觀明知和故意。如,沒有正當理由,協助他人將巨額現金散存於多個銀行賬戶或者在不同銀行賬戶之間頻繁劃轉的,或者協助近親屬或者其他關系密切的人轉換或者轉移與其職業或者財產狀況明顯不符的財物的,均可直接認定行為人主觀明知。

下面我們通過兩個洗錢罪的案例,加深對洗錢罪的理解和風險識別。

案例壹:張三洗錢案(根據真實案件改編)

被告人張三,自由職業,與張老大(國家工作人員)系親兄弟關系。

上遊犯罪:張老大收受他人財物構成受賄罪,已被定罪判刑。

洗錢犯罪:2020年3月1日,被告人張三收到其親哥哥張老大給的800萬元現金,並按照張老大安排,將現金全部存入自己在中國銀行新開的壹張銀行卡中,並將該卡交給張老大。

分析提示:法院認為,張三明知張老大給他的錢是受賄犯罪所得,仍通過提供銀行賬戶的方式掩飾、隱瞞800萬元贓款的來源和性質,其行為已構成洗錢罪。對張三主觀明知,就是以推定方式認定的。我國《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明確禁止銀行卡的出借、出租和倒賣,向親朋好友出借銀行卡,很可能被直接推定具有掩飾、隱瞞上遊犯罪所得的主觀意圖,壹定要格外慎重。

案例二:雷某、李某洗錢案(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典型案例)

被告人雷某、李某,均系“瑞某公司”員工。

上遊犯罪:2013年至2018年6月,朱某為“騰某公司”實際控制人,以騰某公司名義向1899名集資參與人非法集資14.49億余元。截至案發,造成1279名集資參與人損失***計8.46億余元。2020年12月29日,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判決,認定朱某犯集資詐騙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洗錢犯罪:2016年年底,朱某出資成立瑞某公司,聘用雷某、李某為該公司員工,並讓李某掛名擔任法定代表人,為其他公司提供商業背景調查服務。2017年2月至2018年1月,雷某、李某除從事瑞某公司自身業務外,應朱某要求,明知騰某公司以外匯理財業務為名進行非法集資,仍向朱某提供多張本人銀行卡,接收朱某實際控制的多個賬戶轉入的非法集資款。之後,雷某、李某配合騰某公司財務人員羅某(另案處理)等人,通過銀行大額取現、大額轉賬、同櫃存取等方式將上述非法集資款轉移給朱某。二人除工資收入外,自2017年6月起收取每月1萬元的好處費。

分析提示:該案的上遊犯罪是非法集資類犯罪,該類犯罪行為人往往在獲得非法利益後,通過多賬戶拆分、劃轉等方式,割裂交易鏈條,隱瞞非法所得。在公司老板要求提供銀行卡的情況下,壹定要提高警惕,識別風險,守住底線。

二、關註動態:為什麽要格外註意洗錢罪?

在司法實踐中,洗錢罪本來是壹個存在感並不高的罪名。比如貪汙、受賄犯罪,雖然常伴隨著將贓款轉移、洗白等行為,但以往壹般只處理上遊犯罪,很少再對其他人以洗錢罪追訴。但近年來,國家對洗錢罪的打擊力度越來越大,呈現出前所未有的高壓態勢,具體體現在:

第壹,打擊洗錢犯罪已經上升到了維護國家安全、國家金融安全的戰略高度。

2014年以來,隨著總體國家安全觀的確立,我國開始從國家戰略高度認識反洗錢,重視程度和規格之高,都是前所未有的。

第二,立法、司法、金融主管等機關齊發力,合力打擊洗錢犯罪。

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修改,進壹步擴大洗錢罪的打擊範圍,加大對洗錢罪的打擊力度。

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出,進壹步加大洗錢罪追訴力度,檢察機關在辦理洗錢罪七類上遊犯罪時必須同步審查,主動介入偵查,依法追加起訴洗錢犯罪。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布數據顯示,2021年1月至11月,全國檢察機關以洗錢罪起訴案件數同比上升117%。

2021年,3月19日,最高人民檢察院、中國人民銀行聯合發布6個懲治洗錢犯罪典型案例。

2022年,中國人民銀行、公安部、國家監察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國家安全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銀保監會、證監會、國家外匯管理局聯合印發了《打擊治理洗錢違法犯罪三年行動計劃(2022-2024年)》,決定於2022年1月至2024年12月在全國範圍內開展打擊治理洗錢違法犯罪三年行動。

可以說,國家對洗錢罪的打擊已經進入了壹個新階段。之前壹些可能不被追究刑事責任的“他洗錢”行為或者灰色地帶行為,涉嫌洗錢罪的風險陡增。洗錢罪這個之前很少適用的冷門犯罪,今後可能會普遍適用。毫無疑問,洗錢罪已經對我們的日常生活產生影響,需要引起重視和關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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