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出下表中的資源數量。發現的資源量主要是高於推斷的內在經濟資源的資源量(333)。
坑探工作量是指用鑿巖機械或人力開鑿的各類隧道工程,以米計量,四舍五入。
機械取心鉆探工作量是指由動力機械驅動,旋轉鉆探或沖擊旋轉鉆探,以取出巖心了解和研究地下地質情況為目的的鉆探工作。如手輪鉆機、液壓進給鉆機、石油鉆機、海洋石油鉆機、水文水井鉆機、汽車鉆機等。以米為單位,四舍五入。
地質勘查資金指報告期內完成的各方面地質勘查資金。包括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撥給的地質勘查資金,企事業單位、港澳臺商和外商投資的資金以及其他資金。
中央財政專項撥款是指國家預算收支科目安排的在報告期內實際完成的直接用於地質勘查的資金。
地方財政專項撥款是指報告期內實際完成的地方財政撥付的地質勘查資金。
地質找礦基金是指中央和地方政府在報告期內以項目招標方式撥付的專項資金,主要用於支持重點礦種和重要成礦帶的前期勘查。
企業資金指各企事業單位在報告期內投入地質勘查的資金。包括國內企事業單位、港澳臺商的投資和外商投資。
國內企業資金指國有、集體企業和私營企業在報告期內投入地質勘查的資金。
港澳臺商投資是指港、澳、臺地區的企業、經濟組織或個人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以現金、實物(折資)、技術投入地質勘查的資金。
對外投資是指報告期內在境外投入地質勘查的資金,包括外商直接投資、國外貸款(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出口信貸、外國銀行商業貸款、對外發行的債券和股票)和其他對外投資(包括外商提供加工裝配的補償貿易和設備價格、國際租賃)。不包括中國自有外匯資金(包括國家外匯、地方外匯、過程外匯、外匯調劑和中國銀行自有資金發放的外匯貸款等。).
年末地質勘查人員是指年末直接從事地質勘查工作的職工。
技術人員是指從事國土資源調查項目並取得勞動報酬,具有初級及以上地質勘查或土地調查專業技術職稱的專業技術人員。包括地質技術人員、工程技術人員、物化探技術人員、土地測量、測繪、巖礦鑒定、實驗室等技術人員。
平均從業人員指報告期內地勘單位每天的實際從業人員。平均員工數=(年初數+年末數)/2或除以全年各月平均員工數之和12。
總資產是指報告單位年末擁有或控制的資產總額,包括流動資產、長期投資、固定資產、無形及遞延資產、其他長期資產、遞延稅款等。,即單位資產負債表的總資產。
負債總額是指在報告單位期末能夠以貨幣計量並將以資產或勞務支付的債務。
總收入是指具有地質勘查資質的單位在報告期內從事地質勘查等經濟活動所取得的各類收入,包括地質勘查業收入、礦業權轉讓收入、礦產開發收入、工程勘查施工收入和其他收入。
地質勘查業收入是指報告期內地質勘查經濟活動取得的各種收入。包括地質勘查費、地質專項基金、礦產勘查勞務收入等。其中,礦產勘查服務收入包括本地區或本系統直屬的具有地質勘查資質的單位在本省、省外、境外進行地質勘查的收入,以及以合作、入股等方式進行地質勘查的收入。涉外是指地勘單位承擔的境外投資地質勘查項目帶來的收入。
地質勘查費是指報告期內國家(中央和地方)預算內用於本單位地質勘查工作的費用,包括地質勘查管理機構和事業單位經費、地質勘查基金等。,根據中央和地方財政的投入分別統計。
中央專項撥款是指地勘單位在報告期內取得的中央專項撥款支出。
地方財政專項撥款是指地勘單位在報告期內取得的地方財政專項撥款支出。
國土資源大調查經費是指中央地質調查單位在報告期內撥付的用於大調查項目工作的專項經費。
地質找礦基金是指報告期內中央和地方財政撥付的專項資金,主要用於通過項目招標支持重點礦種和重要成礦區帶的前期勘查。
礦產勘查服務收入是指申報單位在本省、省外、境外從事地質勘查取得的收入,以及通過合作、入股等方式取得的地質勘查收入。
涉外指報告期內申報單位承擔的境外投資地質勘查項目帶來的收入。
礦業權轉讓收入是指地質勘查單位通過轉讓礦業權取得的收入。
礦產開發收入是指地質勘查單位從事礦產開發經營活動取得的收入。
工程勘察施工收入是指地質勘查單位從事工程勘察施工經營活動取得的收入。
其他收入是指地勘單位在報告期內從事除地質勘探、礦業權出讓、礦產開發和工程勘察施工以外的經濟活動取得的其他收入。
地質勘查支出是指申報單位在報告期內因地質勘查活動而發生的支出總額。自有資金是指地質勘查支出中屬於單位自有資金的部分。
礦產開發支出是指報告期內報告單位因礦產開發和經營活動而發生的費用總額。
支出總額是指地勘單位在報告期內發生的各項經濟支出。
主要統計指標的解釋性說明
新礦點——指通過各種地質調查或根據廣大群眾舉報的礦產信息和線索新發現的,經礦產調查論證有進壹步工作價值或工業價值,並具有壹定規模,在報告期內初步評價的礦點。
已識別資源——主要指推斷的潛在經濟資源之上的資源(333)。
隧道掘進的進展——指通過鑿巖機或人工操作挖掘的各種地下巷道的進展。按“米”計算,四舍五入。
巖芯鉆探的穿透——指的是由動力機械驅動的旋轉或沖擊鉆探的穿透,該機械回收巖芯以研究地下地質。這些鉆機包括手搖進給鉆機、液壓進給鉆機、石油鉆機、海洋石油鉆機、水文水井鉆機和車載鉆機。以“米”為單位計算,四舍五入。
地質勘探資金——指報告期內完成的各方面的地質勘探資金。包括中央和地方財政預算安排的地質勘查資金,企事業單位、港澳臺商、外商投資的地質勘查資金及其他資金。
中央專項預算撥款——指在報告期內實際完成的,由國家預算收入和支出科目安排的直接用於地質勘查的支出。
地方專項預算撥款——指在報告期內實際完成的由地方財政撥款的地質勘探支出。
地質勘查基金——指前期礦產資源勘查專項基金,主要用於支持主要有用礦種和重要成礦區(帶)的勘查,報告期內由中央和地方財政預算安排,通過項目招標方式取得。
企事業單位資金——指各類企事業單位為地質勘查投入的資金,在報告期內完成。包括國內企事業單位、港澳臺商和外商投資的基金。
國內企事業單位資金——指報告期內完成的國有、集體企事業單位和私營企業投入的地質勘查資金。
港、澳、臺投資——指港、澳、臺企業或經濟組織或個人根據國家有關政策、法律法規,以現金、實物(按物價指數折算為貨幣)、地質勘查技術投入的資金。
對外投資——指報告期內完成的境外投入的地質勘查資金。包括外商直接投資、國外貸款(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出口信用貸款、外國銀行商業貸款、在國外發行的債券和股票)和其他外商投資(包括補償貿易、外商提供設備和資金的加工裝配和國際租賃),但不包括中國的自由外匯資金(包括國家外匯、地方外匯、浮動外匯、融通外匯和利用中國銀行股本發放的外匯貸款)。
年末勘查人員——指年末在職職工中直接從事地質勘查工作的人員。
技術人員——指在地質勘查單位工作並領取工資,具有初級以上地質勘查或礦產勘查技術職稱的專業技術人員。包括地質技術人員、工程技術人員、地球物理和地球化學技術人員、測繪人員、巖礦鑒定和化學分析技術人員。
平均從業人數——指地勘單位在報告期內的平均日從業人數。平均員工人數=(年初員工人數+年末員工人數)/2或當年每月平均人數之和/12。
總資產—指報告單位年末擁有或控制的所有資產的總額,包括流動資產、長期投資、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遞延稅款。
負債總額——指填報單位年末所承擔的能夠以貨幣計量並以資產或勞務償還的負債。
壹般收入——指有資質的地質勘查單位在報告期內進行地質勘查等經濟活動所取得的各種收入,包括地質勘查收入、礦業權出讓收入、礦產資源開發收入、工程勘察和作業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地質勘查收入——指在地質勘查經濟活動中取得的各種收入,包括地質勘查費、地質專項撥款和礦產勘查勞務收入。其中,礦產勘查勞務收入包括在區內註冊的或隸屬於省內外系統的有資質的地質勘查單位進行的地質勘查收入,以及通過合作投資入股取得的地質勘查收入。涉外是指中國地質勘查單位在其地質勘查項目中對外投資所帶來的收入。
地質勘查費——指報告期內國家(中央和地方)預算內單位用於地質勘查的費用,包括地質勘查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機構的經費和地質勘查經費,按照中央和地方財政投入分別核算。
中央專項預算撥款——指地勘單位在報告期內從中央專項預算撥款中獲得的資金。
地方專項預算撥款——指地勘單位在報告期內從地方專項預算撥款中獲得的資金。
國土資源調查經費——指地質勘查單位在報告期內從中央地質專項預算撥款中獲得的用於地質調查項目的經費。
地質勘查基金——指前期礦產資源勘查專項基金,主要用於支持主要有用礦種和重要成礦區(帶)的勘查,報告期內由中央和地方財政預算安排,通過項目招標方式取得。
礦產勘查勞務收入——指報告期內報告單位在省內外和國外進行地質勘查的收入
以及通過合作投資入股獲得的地質勘探收益。
涉外——指報告期內,報告單位地質勘查項目中中方對外投資所帶來的收入。
礦業權轉讓收入——指地質勘查單位通過轉讓礦業權取得的收入。
礦產資源開發收入——指地質勘查單位通過礦產資源開發經營取得的收入。
工程勘察和作業收入——指地質勘探單位通過開展工程勘察和作業所取得的各項收入。
其他收入——指地質勘探單位在報告期內通過除地質勘探、礦業權轉讓、礦產資源開發、工程勘察和作業以外的經濟活動取得的其他收入。
礦產勘查支出——指報告期內報告單位因礦產勘查而發生的各項支出的總額。自由基金是指礦產勘查支出中屬於單位自由基金的部分。
礦產資源開發支出——指填報單位在報告期內,因礦產資源開發和經營而發生的各項支出的總額。
壹般支出——指地勘單位在報告期內發生的各項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