儲量是指基本儲量中經濟可采的部分。在預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或年度開采計劃編制過程中,對經濟、采礦、選冶、環境、法律、市場、社會、政府等因素進行了研究並作了相應修改,結果表明當時具有經濟可采性或已開采。根據地質可靠性和可行性評價階段的不同,可分為可采儲量和預可采儲量。
基本儲量是識別礦產資源的壹部分。能滿足當前開采生產的指標要求(包括品位、質量、厚度、開采工藝等。),並通過詳細的調查勘探加以控制和論證,通過可行性研究和預可行性研究,認為是經濟的、邊際的部分。以未扣除的設計和采礦損失金額表示。根據可靠性和可行性評價階段的不同,可分為探明經濟基礎儲量、控制經濟基礎儲量、探明邊際經濟基礎儲量和控制邊際經濟基礎儲量。
資源量是指查明壹部分礦產資源和潛在礦產資源。包括已被可行性研究或預可行性研究證實為亞邊際經濟的礦產資源和未經可行性研究或預可行性研究即已開采的具有內在經濟性的礦產資源;以及預調查後預測的礦產資源。
坑探工作量是指用鑿巖機械或人力挖掘的各種地下隧道工程,以米計量,四舍五入。
機械取心鉆探工作量是指由動力機械驅動,旋轉鉆探或沖擊旋轉鉆探,以取出巖心了解和研究地下地質情況為目的的鉆探工作。如手輪鉆機、液壓進給鉆機、石油鉆機、海洋石油鉆機、水文水井鉆機、汽車鉆機等。以米為單位,四舍五入。
地質勘查資金指報告期內完成的各方面地質勘查資金。包括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撥給的地質勘查資金,企事業單位、港澳臺商和外商投資的資金以及其他資金。
中央財政撥款是指報告期內實際完成的國家預算收支科目安排的直接用於地質勘查和礦產資源補償費的資金。
地方財政撥款是指報告期內地方財政實際完成的地質勘查資金和礦產資源補償費。
礦產資源補償費是指中央和地方財政用於地質勘查的礦產資源補償費支出。中央分享的礦產資源補償費納入中央財政撥款;地方財政劃分的礦產資源補償費納入地方財政撥款。
企業資金指各企事業單位在報告期內投入地質勘查的資金。
國內企業資金指國有、集體企業和私營企業在報告期內投入地質勘查的資金。
港澳臺商投資是指港、澳、臺地區的企業、經濟組織或個人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以現金、實物、(折資)和技術投入地質勘查的資金。
對外投資指報告期內投入境外進行地質勘查的資金。包括外商直接投資、國外貸款(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出口信貸、外國銀行商業貸款、對外發行的債券和股票)和其他對外投資(包括外商提供加工裝配的補償貿易和設備價格、國際租賃)。不包括中國自有外匯資金(包括國家外匯、地方外匯、過程外匯、外匯調劑和中國銀行自有資金發放的外匯貸款等。).
其他投入是指以地質成果轉讓收入、油田維護費、維修費和科研經費投入地質勘探的資金。
年末勘查員工是指在年末從事地質勘查工作並獲得勞動報酬的人員。
技術人員是指年末從事地質勘查工作並取得勞動報酬,具有初級及以上地質勘查技術職稱的專業技術人員。包括地質技術人員、工程技術人員、物化探技術人員、測繪、巖礦鑒定、實驗室等技術人員。
平均員工人數是指報告期內平均每天的員工人數。平均員工數=(年初員工數+年末員工數)/2或除以全年各月平均員工數之和12。
勞動報酬是指在壹定時期內直接支付給從事地質勘查工作的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包括職工工資總額和其他職工的勞動報酬。
主要統計指標的解釋性說明
新發現的礦產遠景——指最近根據區域地質調查、礦產普查、地球物理和地球化學異常以及礦產潛力獲得的信息發現的具有商業價值或進壹步工作價值的礦產,或根據已知礦產(包括以前被否定的礦產)和當地采礦人員提供的線索以及通過報告期內的初步工作發現的礦產。主要要求如下:①通過壹些地質調查和必要的工程工作,已揭示和控制了礦體的分布和埋藏條件;②礦石已定期取樣分析,礦石品位符合目前礦石商業開發利用的要求;③壹個遠景的礦產資源量應達到《礦產資源規模分類標準》中小規模上限的1/2
資源和儲量”;④礦產資源/儲量類別主要歸入控制資源(332)、推斷資源(333)和預測資源(3341);⑤提交地質平面圖、剖面圖、工程文件、采樣位置圖、簡要說明等相關資料。
儲量——指儲量基礎中可以經濟開采或生產的部分。在研究了經濟、采礦、選礦和冶煉、環境、法律、市場、社會和政府因素以及相應的修訂後,表明該部分儲量基礎具有經濟開采價值,或者在預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或制定年度開采計劃時已經開采。根據地質可靠程度和可行性評價階段,儲量可分為可采儲量和預可采儲量。
儲量基礎——指已確定的礦產資源的壹部分,該部分符合與當前采礦和生產實踐相關的特定標準(包括品位、質量、厚度和采礦技術標準),通過詳細的勘測和勘探進行控制和論證,並通過可行性研究和預可行性研究被認為是當前經濟的和邊際經濟的。儲量基數用壹個不扣除設計損失和采礦損失的數量來表示。根據地質可靠程度和可行性評價階段,儲量基礎可分為論證經濟儲量基礎、控制經濟儲量基礎、論證邊際經濟儲量基礎和控制邊際經濟儲量基礎。
資源——指已查明的礦產資源和潛在礦產資源的部分,包括通過可行性研究或預可行性研究被認為具有亞邊際經濟價值的資源和通過勘探但未通過可行性研究或預可行性研究被認為具有潛在經濟價值的資源,以及通過區域勘探預測的礦產資源。
坑洞進尺-指由鑿巖機或人工挖掘的各種地下巷道的進度。按“米”計算,四舍五入。
巖心鉆探的進尺——指的是由動力機械驅動的旋轉或沖擊鉆孔的穿透,該機械回收巖心以研究地下地質。這些鉆機包括手動杠桿進給鉆機、液壓進給鉆機、石油鉆機、海洋石油鉆機、水文和水井鉆機以及車載鉆機。按“米”計算,四舍五入。
地質勘探支出——指報告期內完成的各種來源的地質勘探作業支出。包括中央和地方財政撥給的地質勘查資金,企事業單位、港澳臺商、外商投資的地質勘查資金及其他資金。
中央預算撥款——指國家預算收支科目安排的直接用於地質勘查和礦產資源補償費的支出,在報告期內實際完成。
地方預算撥款——指地方財政撥付的、在報告期內實際完成的地質勘查和礦產資源補償費支出。
礦產資源補償費——指中央和地方財政分擔的礦產資源補償費,用於地質勘查支出。中央財政取得的礦產資源補償費份額列入中央預算撥款,地方財政取得的礦產資源補償費份額列入地方預算撥款。
企事業單位資金——指各類企事業單位為地質勘查投入的資金,在報告期內完成。
國內企事業單位資金-指國有、集體企事業單位和私營企業為地質勘查投入的資金,在報告期內完成。
港、澳、臺投資——指港、澳、臺企業或經濟組織或個人根據國家有關政策、法律法規,以現金、實物(按物價指數折算為貨幣)和技術投入地質勘查的資金。
對外投資-指在報告期內完成的從國外投入的用於地質勘探的資金。包括外商直接投資、國外貸款(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出口貸款、外國銀行商業貸款、在國外發行的債券和股票)和外國人的其他投資(包括補償貿易、外商提供設備資金的加工裝配和國際租賃),但不包括中國的股權匯兌資本(包括國家匯兌、地方匯兌、浮動匯兌、融通匯兌和利用中國銀行股權資本發放的外匯貸款)。
其他投資——指以地質成果轉讓收入、油田維護費、簡單再生產維護費和地質勘探科學技術研究經費投入的資金。
勘探年終員工-指所有為地質勘探工作並在年終領取報酬的人員。
技術人員——指從事地質勘查工作並領取報酬,具有初級以上地質勘查技術職稱的專業技術人員。包括地質技術人員、工程技術人員、地球物理和地球化學技術人員、測繪人員、巖礦鑒定和化學分析技術人員。
平均員工數-指報告期內平均每天的員工人數。平均員工人數=(A+B)/2或C/12。
a =年初雇員人數。
b =年終員工人數。
c =當年平均月數之和。
勞動報酬——指在特定時期內直接支付給從事地質勘查工作的職工的勞動報酬的總和。它包括職員的薪金和工資總額以及其他雇員的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