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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三來壹補”外匯收支管理暫行辦法

壹、為-了加強對“三來壹補”外匯收支的管理,保證國家和地方的外匯收入,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並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二、本辦法中的“三來壹補”系指承接國外和港澳地區、臺灣地區客商來料加工、來樣加工、來件裝配和補償貿易業務。三、珠海市內國營企業、集體企業、“三資”企業、內聯企業、股份制企業、私營企業及其他經濟組織承接的“三來壹補”外匯收支均按本辦法辦理。四、“三來壹補”業務外匯收支,必須通過銀行辦理。承接來料加工、來樣加工、來件裝配業務所收取的工繳費外匯,除另有規定者外,均應進行結匯。少數外商支付外匯現鈔的,收匯企業應立即送銀行辦理結匯,不得私自保存和兌換,上述工繳費收入,在辦理結匯留成後,可按規定使用。五、“三資”企業承接的“三來壹補”業務項下收取的工繳費或其它外匯收入,應調回境內,允許金額現匯留成,其支出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六、企業單位簽定的“三來壹補”協議和合同,報市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市引進外資辦公室)或其授權單位批準後,抄送國家外匯管理局珠海分局(以下簡稱外管部門)備案。已批準的“三來壹補”協議項下的生產加工合同簽訂後,有關商務協助單位應在五個工作日內報外匯管理部門備存。七、外匯管理部門分別按簽訂協議、合同的企業為單位,設立工繳費收入和補償還匯檔案,記錄收匯和還匯情況。八、已簽訂的“三來壹補”合同因,故撤銷或提前終止,經報合同原審批機關批準後,由企業到外匯管理部門辦理核銷檔案手續。九、在補償貿易合同項內,企業為償付設備、材料或現匯投資的外匯收入部分,經外匯管理部門批準,可保留現匯,按合同規定扣除補償款項後的外匯收入,應辦理結匯。

企業按季向外匯管理部門報送外匯收支報表,並說明合同執行情況。其對外付款,必須嚴格控制在合同規定的範圍以內。十、每壹合同執行完後壹個月內,企業應持銀行結匯證明或現匯入帳通知單到外匯管理部門辦理核銷手續。對不及時辦理核銷手續的企業,外匯管理部門將視情節進行通報或停止用匯。十壹、核銷時,發現實際收匯數少於合同規定應收匯數額的,外匯管理部門將依據有關規定,以通知形式責令簽訂合同的中方企業追回應收款項。對接到通知後壹個月內,無正當理由仍不追回應收款項,或拒絕收回應收款項的,外匯管理部門將根據外匯管理規定,區別不同情況,對有關單位按逃匯、套匯嚴肅處理。十二、本辦法由國家外匯管理局珠海分局制定,報經珠海市人民政府批準。十三、本辦法自壹九八九年十壹月壹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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