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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加快重慶經濟技術開發區建設,促進科技和外向型經濟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重慶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國務院批準設立的重慶經濟技術開發區(以下簡稱開發區),實行沿海開放的國家級城市經濟技術開發區政策。

開發區位於重慶市南岸區南坪區,北臨長江,南臨龍丹南路,西臨長江電廠、龍丹路,東臨黃桷渡碼頭、獅子巖、川前路。總面積9.6平方公裏。第三條本條例適用於開發區內的開發經營活動和行政管理。第四條開發區應當按照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目標和國際慣例,為外國投資者和國內企業、事業單位創造良好的投資環境,依法保護其合法權益,使開發區成為對外開放的窗口、發展外向型經濟的基地和經濟體制改革的試驗區。第五條開發區以工業和技術開發項目為重點,充分利用市區優勢,鼓勵國內外企業、事業單位投資興辦高新技術企業、先進技術企業和出口創匯企業,促進國有大中型企業的產業結構調整和技術改造,促進區域經濟發展。第六條開發區內的壹切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和本條例。第二章管理第七條開發區的管理應當堅持高效、統壹、分工負責和有利於發展的原則,逐步建立和完善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新型管理體制。第八條開發區設立管理委員會,重慶市人民政府授權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開發區管委會)對開發區實行統壹領導和管理。第九條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壹)貫徹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市人民政府的有關決定、命令和政策;

(二)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經濟社會發展規劃,組織編制開發區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和經濟技術發展規劃,並按規定經批準後組織實施;

(三)制定和發布開發建設、經濟、科技等方面的行政決策;

(四)進行經濟體制改革試點,對建設用地、規劃實施、財政稅收、工商行政管理、勞動就業、對外貿易等實行統壹管理。與開發建設和招商引資有關;

(五)根據市政府授權,負責土地開發、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建設;

(六)按規定權限審批投資項目和科技開發項目,確認享受優惠待遇的單位;

(七)按照國家規定,處理有關外事;

(八)監督和協調開發區管委會及有關單位的派出機構和分支機構的工作;

(九)指導和監督企業事業單位,保障經營自主權,維護職工合法權益;

(十)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職權。第十條開發區的教育、文化、衛生、體育、公安、城管、民政、計劃生育等事務由南岸區人民政府統壹管理,促進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第十壹條開發區日常管理按照精簡高效、政企分開的原則,設立必要的機構,包括辦公室、職能機構和派出機構。

機構的設立由設立機關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批準或主管機關審批。第十二條海關、商檢等部門經批準,可在開發區設立監管機構或派駐監管人員,辦理業務,實施監督管理。

銀行、保險、外匯等金融部門和會計、審計、律師、公證等服務機構可以在開發區拓展業務,提供配套服務。第十三條開發區內設立的日常管理機構和服務機構應當在開發區管委會的統壹領導和部署下開展工作,並接受相關業務部門的指導和監督。第十四條開發區管委會和市、區有關部門應當簡化程序,公開辦事程序,提高服務質量和工作效率。第三章開發管理第十五條開發區管委會應當把招商引資、土地開發和基礎設施建設緊密結合起來,按照批準的規劃和目標,有計劃地組織實施,嚴格確保開發、竣工、出效益。第十六條開發區管委會和有關部門應以基礎設施建設為重點,結合開發區實際,實行開放式開發經營,加快基礎設施建設和土地開發。第十七條開發區內的國有土地實行有償使用制度。開發區國有土地使用權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轉讓。

通過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可以依法轉讓、出租、抵押。

成片土地建設基礎設施和標準廠房,可依法經營、轉讓、租賃、抵押。

開發區內以出讓、租賃、抵押等原行政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必須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出讓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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