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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資商業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的第五章調整業務範圍和增加業務品種

第六十二條中資商業銀行申請開辦除結匯、售匯以外的外匯業務或增加外匯業務品種,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壹)主要審慎監管指標符合監管要求;

(二)依法合規經營,內控制度健全有效,經營狀況良好;

(三)有與申報外匯業務相應的外匯營運資金和合格的外匯業務從業人員;

(四)有符合開展外匯業務要求的營業場所和相關設施;

(五)銀監會規章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六十三條國有商業銀行、郵政儲蓄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申請開辦除結匯、售匯以外的外匯業務或增加外匯業務品種,由銀監會受理、審查並決定。銀監會自受理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書面決定。

城市商業銀行申請開辦外匯業務或增加外匯業務品種,由機構所在地銀監分局或所在城市銀監局受理,銀監局審查並決定。銀監局自收到完整申請材料或直接受理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書面決定。 第六十四條中資商業銀行募集次級定期債務、發行次級債券、混合資本債、金融債及依法須經銀監會許可的其他債務、資本補充工具,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壹)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

(二)主要審慎監管指標符合監管要求;

(三)貸款風險分類結果真實準確;

(四)撥備覆蓋率達標,貸款損失準備計提充足;

(五)最近3年無嚴重違法違規行為和因內部管理問題導致的重大案件;

(六)銀監會規章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六十五條國有商業銀行、郵政儲蓄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申請募集次級定期債務、申請發行次級債券、混合資本債或金融債及其他債務、資本補充工具,由銀監會受理、審查並決定。銀監會自受理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書面決定。

城市商業銀行申請募集次級定期債務、申請發行次級債券、混合資本債或金融債及其他債務、資本補充工具,由所在地銀監局受理、審查並決定。所在地銀監局自受理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書面決定。 第六十六條中資商業銀行開辦衍生產品交易業務的資格分為以下兩類:

(壹)基礎類資格:只能從事套期保值類衍生產品交易;

(二)普通類資格:除基礎類資格可以從事的衍生產品交易之外,還可以從事非套期保值類衍生產品交易。

第六十七條中資商業銀行申請開辦基礎類衍生產品交易業務,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壹)具有健全的衍生產品交易風險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

(二)具有接受相關衍生產品交易技能專門培訓半年以上、從事衍生產品或相關交易2年以上的交易人員至少2名,相關風險管理人員至少1名,風險模型研究人員或風險分析人員至少1名,熟悉套期會計操作程序和制度規範的人員至少1名,以上人員均需專崗專人,相互不得兼任,且無不良記錄;

(三)有適當的交易場所和設備;

(四)具有處理法律事務和負責內控合規檢查的專業部門及相關專業人員;

(五)主要審慎監管指標符合監管要求;

(六)銀監會規章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六十八條中資商業銀行申請開辦普通類衍生產品交易業務,除符合本辦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壹)完善的衍生產品交易前、中、後臺自動聯接的業務處理系統和實時風險管理系統;

(二)衍生產品交易業務主管人員應當具備5年以上直接參與衍生產品交易活動或風險管理的資歷,且無不良記錄;

(三)嚴格的業務分離制度,確保套期保值類業務與非套期保值類業務的市場信息、風險管理、損益核算有效隔離;

(四)完善的市場風險、操作風險、信用風險等風險管理框架;

(五)銀監會規章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六十九條國有商業銀行、郵政儲蓄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申請開辦衍生產品交易業務,由銀監會受理、審查並決定。銀監會自受理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書面決定。

城市商業銀行申請開辦衍生產品交易業務,由所在地銀監局受理、審查並決定。所在地銀監局自受理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書面決定。 第七十條中資商業銀行申請開辦信用卡業務分為申請發卡業務和申請收單業務。申請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公司治理良好,主要審慎監管指標符合監管要求,具備與業務發展相適應的組織機構和規章制度,內部控制、風險管理和問責機制健全有效;

(二)信譽良好,具有完善、有效的內控機制和案件防控體系,最近3年無嚴重違法違規行為和因內部管理問題導致的重大案件;

(三)具備符合任職資格條件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熟悉銀行業務的合格從業人員。高級管理人員中具有信用卡業務專業知識和管理經驗的人員至少1人,具備開展信用卡業務必須的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並全面實施分級授權管理;

(四)具備與業務經營相適應的營業場所、相關設施和必備的信息技術資源;

(五)已在境內建立符合法律法規和業務管理要求的業務系統,具有保障相關業務系統信息安全和運行質量的技術能力;

(六)開辦外幣信用卡業務的,應當具有經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批準的結匯、售匯業務資格;

(七)銀監會規章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七十壹條中資商業銀行申請開辦信用卡發卡業務除應當具備本辦法第七十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具備辦理零售業務的良好基礎,最近3年個人存貸款業務規模和業務結構穩定,個人存貸款業務客戶規模和客戶結構良好,銀行卡業務運行情況良好,身份證件驗證系統和征信系統的連接和使用情況良好;

(二)具備辦理信用卡業務的專業系統,在境內建有發卡業務主機、信用卡業務申請管理系統、信用評估管理系統、信用卡賬戶管理系統、信用卡交易授權系統、信用卡交易監測和偽冒交易預警系統、信用卡客戶服務中心系統、催收業務管理系統等專業化運營基礎設施,相關設施通過了必要的安全監測和業務測試,能夠保障客戶資料和業務數據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三)符合中資商業銀行業務經營總體戰略和發展規劃,有利於提高總體業務競爭能力,能夠根據業務發展實際情況持續開展業務成本計量、業務規模監測和基本盈虧平衡測算等工作。

第七十二條中資商業銀行申請開辦信用卡收單業務除應當具備本辦法第七十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具備開辦收單業務的良好業務基礎,最近3年企業貸款業務規模和業務結構穩定,企業貸款業務客戶規模和客戶結構較為穩定,身份證件驗證系統和征信系統連接和使用情況良好;

(二)具備辦理收單業務的專業系統支持,在境內建有收單業務主機、特約商戶申請管理系統、賬戶管理系統、收單交易監測和偽冒交易預警系統、交易授權系統等專業化運營基礎設施,相關設施通過了必要的安全檢測和業務測試,能夠保障客戶資料和業務數據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三)符合中資商業銀行業務經營總體戰略和發展規劃,有利於提高業務競爭能力,能夠根據業務發展實際情況持續開展業務成本計量、業務規模監測和基本盈虧平衡測算等工作。

第七十三條國有商業銀行、郵政儲蓄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申請開辦信用卡業務,由銀監會受理、審查並決定。銀監會自受理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書面決定。

城市商業銀行申請開辦信用卡業務,由所在地銀監局受理、審查並決定。所在地銀監局自受理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書面決定。 第七十四條中資商業銀行申請開辦離岸銀行業務或增加業務品種,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壹)主要審慎監管指標符合監管要求;

(二)風險管理和內控制度健全有效;

(三)達到規定的外匯資產規模,且外匯業務經營業績良好;

(四)外匯從業人員符合開展離岸銀行業務要求,且在以往經營活動中無不良記錄,其中主管人員應當從事外匯業務5年以上,其他從業人員中至少50%應當從事外匯業務3年以上;

(五)有符合離岸銀行業務開展要求的場所和設施;

(六)最近3年無嚴重違法違規行為和因內部管理問題導致的重大案件;

(七)銀監會規章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七十五條國有商業銀行、郵政儲蓄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申請開辦離岸銀行業務或增加業務品種,由銀監會受理、審查並決定。銀監會自受理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書面決定。

城市商業銀行申請開辦離岸銀行業務或增加業務品種,由所在地銀監局受理、審查並決定。所在地銀監局自受理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書面決定。 詞條字數受限,部分內容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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