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藥材、中成藥旅客攜帶中藥材、中成藥出境,總值以人民幣300元為限;到香港和澳門,總價值限制為人民幣65438元+0 . 500元。中藥材、中成藥價格以國內合法商業發票所列價格為準。進境旅客出境時攜帶合理數量的自用外匯購買的中藥材、中成藥,海關憑國家外匯管理局開具的加蓋“購匯專用章”的發票驗放。超出自用合理數量範圍的,不準帶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
第八條進出境運輸工具、貨物、物品必須通過設立海關的地點進出境。在特殊情況下,需要經由未設立海關的地方臨時進出境的,必須經國務院授權的機關或者國務院批準,並依照本法規定辦理海關手續。
第四十六條個人攜帶進出境的行李物品和郵寄進出境的物品,應當以自用、合理數量為限,並接受海關監管。
第四十七條進出境物品的所有人應當向海關如實申報,接受海關檢查。
任何人不得擅自開啟或者銷毀海關加施的封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