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根據中央銀行的性質,中央銀行的職能主要包括:壹是服務職能,是指中央銀行向政府、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提供金融服務的職能。如代理國庫,辦理政府預算收支分配和清算業務;代理政府發行、銷售和還本付息國債;向政府提供貸款(貸款可以是無息或低息的短期信貸或購買政府債券);作為政府的財政代理人,他代表政府管理金銀和外匯儲備。此外,中央銀行還代表政府從事國際金融活動,充當政府的金融顧問和參謀,向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提供貸款,並為其提供清算服務。二、調控職能是指中央銀行運用自身特有的金融手段,對貨幣信貸進行調控,進而影響和幹預國家宏觀經濟,實現預期的貨幣政策目標。中央銀行調控職能的核心問題是通過制定適合社會經濟發展的貨幣政策來實現對貨幣供應量的調控,進而實現社會經濟發展目標。因此,監管職能可以理解為政府職能。第三,管理職能是指中央銀行作為壹國金融管理的最高權力機構,為維護金融體系的健全和穩定,防止金融秩序混亂給社會經濟發展造成困難,對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的設立、業務活動和經營情況進行檢查和監督,對金融市場實施管理控制的職能。如統壹制定有關的金融政策和法令;管理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及時檢查和監督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的活動,通過檢查和審計各種業務賬目和報告,分析和了解情況,發現問題,以監督和指導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使其遵守有關金融法律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