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銀行的業務範圍和主要業務:發行貨幣、普通和印花兌換券、軍券,支援北伐;重鑄13版米莉森銀,發行17版米莉森銀;各種貨幣的兌換業務;代理國庫和省級國庫的收付結算;辦理各機關、團體和個人的存款和匯款;貸款,主要是對機構和團體的臨時循環貸款。民國16年(1927),南京國民政府成立後,在上海設立中央銀行。廣州的中央銀行於民國18年3月(1929)更名為廣東中央銀行,民國21年10月(1932)更名為廣東省銀行。
日軍侵占廣州後,原央行分支機構逐壹撤退。民國三十四年(1945),八月日本投降後,中央銀行廣州分行(今常棣為廣東醫藥公司大樓)恢復營業,由馮成功任經理。隨後於民國三十五年(1946)遷至南堤,現姜妍中路193號中國人民銀行廣州分行對外營業。它有權發行紙幣,以鞏固財政,配合軍事政治的推進。
65438-0993年廣州市政府公布為市級文物保護單位,2002年7月廣東省政府公布為省級文物保護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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