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5438-0993根據國務院關於金融體制改革的決定,中國人民銀行進壹步強化金融調控、金融監管和金融服務職責,劃轉政策性業務和商業銀行業務。1995年3月8日,全國人大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首次以國家立法的形式確立了中國人民銀行作為中央銀行的地位,標誌著中央銀行體系的法制化、規範化,是中央銀行體系建設的重要裏程碑。1998按照中央金融工作會議的部署,中國人民銀行管理體制改革,撤銷省級分行,設立跨省分行。同時成立了中國人民銀行黨委,對黨的關系實行垂直領導,對幹部實行垂直管理。2003年,根據黨的十六屆二中全會審議通過的《關於深化行政管理體制和機構改革的意見》和十屆全國人大壹次會議批準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將中國人民銀行對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托投資公司和其他存款類金融機構的監管職能與中央金融工委的相關職能分離整合,成立了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同年9月,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正式批準中國人民銀行的調整意見。65438年2月27日,NPC第十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修正案)》。金融監管職責調整後,中國人民銀行的新職能正式表述為“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維護金融穩定,提供金融服務。”同時明確規定:“中國人民銀行是國務院的壹個部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中央銀行,是在國務院領導下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維護金融穩定,提供金融服務的宏觀調控部門。”這種功能的變化主要表現為“壹加強、壹轉化、二增加”。“壹個強化”就是強化與貨幣政策制定和執行相關的職能。人民銀行要大力提高貨幣政策制定和實施水平,靈活運用利率、匯率等多種貨幣政策工具實施宏觀調控;加強貨幣市場規則的研究和制定,加強對貨幣市場、外匯市場、黃金市場等金融市場的監管和監測,密切關註貨幣市場與房地產市場、證券市場、保險市場之間的相關渠道、相關政策和風險控制措施,疏通貨幣政策傳導機制。“壹個轉變”是指實施金融業宏觀調控、防範和化解系統性金融風險方式的轉變。過去主要是通過金融機構設立審批、業務審查、高級管理人員資格審查、監督指導等直接調控方式,改為監測和評估金融業整體風險、金融控股公司風險和交叉性金融工具風險,防範和化解系統性金融風險,維護國家經濟金融安全;轉變為全面研究制定金融業相關改革發展規劃和對外開放戰略,按照我國加入世貿組織的承諾,促進銀行、證券、保險三大行業協調發展和對外開放,提高我國金融業的國際競爭力,維護國家利益;改變為加強研究和制定與外匯管理相適應的政策,防範國際資本流動的沖擊。“兩增加”,即增加反洗錢和征信管理兩項功能。今後,中國人民銀行將組織協調全國反洗錢工作,指導部署金融業反洗錢工作,承擔反洗錢資金監測職責,參與相關國際反洗錢合作。中國人民銀行管理征信行業,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這些新變化進壹步強化了中國人民銀行作為中國中央銀行在實施金融宏觀調控、保持貨幣穩定、促進經濟可持續增長和防範化解系統性金融風險方面的重要作用。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完善,中國人民銀行作為中央銀行,將在宏觀調控體系中發揮更加突出的作用。面對更艱巨的任務和更重要的責任,央行在履行新職責的過程中,應該有更廣闊的視野、更廣闊的思路和更高的立足點。特別是要大力強化與貨幣政策制定和實施相關的職能,既要加強對貨幣市場、外匯市場、黃金市場等金融市場的調控、監管和監測,又要從金融市場體系有機銜接的角度關註其他金融市場的運行和風險,綜合、靈活運用利率、匯率等多種貨幣政策工具實施金融宏觀調控。要從維護國家經濟金融安全、實現和維護國家利益的角度,研究和謀劃關系我國整個金融業改革發展穩定的重大戰略問題。當前,我國經濟市場化程度越來越高,貨幣政策決策面臨的環境越來越復雜。金融業長期積累的金融風險依然較重,改革和重組的任務十分艱巨。在這種情況下,中央銀行要更好地準確把握影響經濟金融發展全局的因素,註重研究新情況、開發新工具、探索新方法、解決新問題,創造性地開展工作,努力做到識大局、講宏觀、懂技術、勇智兼備,充分發揮中央銀行在宏觀調控中的突出作用。中國人民銀行的職能中國人民銀行的主要職責是:
(壹)制定金融業改革發展戰略規劃,承擔綜合研究協調金融運行重大問題、促進金融業協調健康發展的職責,參與評估重大金融並購對國家金融安全的影響,提出促進金融業有序開放的政策建議。
(二)起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完善有關金融機構的業務規則,發布與履行職責有關的命令和規定。
(三)依法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制定和實施宏觀信貸指導政策。
(四)完善金融宏觀調控體系,負責防範和化解系統性金融風險,維護國家金融穩定和安全。
(五)負責制定和實施人民幣匯率政策,不斷完善匯率形成機制,維護國際收支平衡,實施外匯管理,跟蹤監測國際金融市場和風險預警,監測和管理跨境資本流動,持有、管理和運營國家外匯儲備和黃金儲備。
(六)監督管理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銀行間債券市場、銀行間票據市場、銀行間外匯市場、黃金市場以及上述市場的相關衍生品交易。
(七)負責會同金融監管部門制定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規則和交叉性金融業務的標準和規範,並對金融控股公司和交叉性金融工具進行監控。
(八)承擔最後貸款人的責任,負責檢查和監督中央銀行金融機構化解金融風險的資金使用情況。
(九)制定並組織實施金融業綜合統計制度,負責數據匯總、宏觀經濟分析和預測,統壹編制全國金融統計數據和報表,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公布。
(十)組織制定金融業信息化發展規劃,負責金融標準化的組織、管理和協調,指導金融業信息安全工作。
(十壹)發行人民幣,管理人民幣流通。
(十二)制定全國支付體系發展規劃,協調全國支付體系建設,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支付結算規則,負責全國支付結算系統的正常運行。
(十三)經理金庫。
(十四)承擔組織、協調、監督和管理全國反洗錢工作的職責,負責監控涉嫌洗錢和恐怖活動的資金。
(十五)管理信用行業,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
(十六)從事與中國人民銀行有關的國際金融活動。
(十七)按照有關規定從事金融業務活動。
(十八)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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