倉單是保管人收到貨物後,發給存貨人提取貨物的憑證。倉單不僅可以作為收貨憑證和貨物收據,還可以通過背書的方式轉移倉單項下貨物的所有權,或者用於質押。倉單的轉讓應當經存貨人背書並經保管人簽字或者蓋章後生效。存貨人以倉單質押時,應當與質權人簽訂質押合同,在倉單上背書並由保管人簽字或者蓋章,倉單交付質權人後,質權才發生效力。
提單是指承運人和托運人之間處理運輸雙方權利和義務的依據。雖然壹般不是雙方簽訂的合同,但構成合同的主要項目,如船名、開航日期、航線、停靠港口及其他相關運費項目,都是眾所周知的;有運價,有運輸條件,承運人事先有規定。因此,當托運人或其代理人向承運人預訂艙位時,合同即被視為成立。因此,雖然條款和條件是由承運人單方面擬定的,但托運人也應認為雙方已經認可,即成為運輸合同。
報關單是指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或者其代理人按照海關規定的格式,就進出口貨物的實際情況作出書面陳述,以要求海關按照適用的海關制度為其貨物辦理通關手續的法律文件。它在對外經濟貿易活動中具有非常重要的法律地位。它不僅是海關監管、稅收、統計、檢驗和調查的重要依據,也是加工貿易進出口貨物核銷、出口退稅和外匯管理的重要憑證。也是海關處理走私違法案件、稅務和外匯管理部門查處騙稅套匯犯罪的重要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