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當外部債權人為銀行時,債務人(或反擔保人)自願履行擔保項下對擔保人的還款義務的,債務人(或反擔保人)和擔保人可以自行辦理收付手續。債務人(或反擔保人)因各種原因未能自願履行支付義務,且擔保人通過合法手段向債務人(或反擔保人)收取的資金幣種與原擔保履行幣種不壹致的,擔保人可自行代債務人(或反擔保人)辦理相關兌換手續。
2.境外債權人為非銀行機構,從債務人處收回的資金為外匯的,在向銀行說明資金來源並經銀行確認境內擔保人已按有關規定辦理境外債權登記後,方可辦理結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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