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借款人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含港澳臺)公民,信用狀況良好,有還款意願和能力,並符合《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
2.借款人年齡不小於18周歲,不大於70周歲。
3.借款人符合我行反洗錢和制裁合規的相關規定。
4.借款人在我行開立結算賬戶。
5.借款人不得為銀行職員、公務員或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
6.有下列情況的借款人禁止進入:
(1)其所屬行業為法律、法規、監管規定及相關政策禁止或限制的行業。
(2)被列入聯合國、歐盟、中國、美國或其他在華銀行機構所在地主管部門發布的制裁名單,禁止在華銀行機構往來的人員。
(3)可靠的信息來源顯示或銀行有合理的理由懷疑或相信他是恐怖分子或涉嫌參與恐怖主義、恐怖融資和其他活動的人,或涉嫌參與或正在參與洗錢、金融欺詐、腐敗、逃稅、販毒、侵犯知識產權或其他犯罪行為的人,或涉嫌參與或正在參與大規模殺傷性武器擴散或其他違反制裁的人。
(四)拒絕提供身份證件、提交虛假身份證件或者冒用他人身份證件的。
(五)拒絕提供我行要求的關鍵身份和交易信息,或故意提供虛假身份和交易信息,或身份和交易信息被嚴重遺漏,嚴重影響我行對其身份真實性和交易合規性判斷的人員。
(六)經綜合評估,洗錢或被客戶制裁的風險較高,銀行難以采取有效風險控制措施的人員。
(7)當地法律法規、監管規定或各營業機構行內政策規定不得建立和維持業務關系的其他人員。
(8)如果借款人經營的實體、其受益所有人、實際控制人等。有制裁措施的,應按照總行關於進壹步加強制裁合規工作的若幹規定及相關文件進行風險防控。
經營實體條件:
1、步雲天地內、西城鞋業廣場(含華利宮鞋業寫字樓、西城天府鞋業廣場、天府驪山鞋城(含驪山鞋城)、西城鞋城、站西天府鞋城)、新濠畔集團(含新濠畔鞋業皮具五金批發廣場、新濠畔萬豪鞋業廣場、嘉豪國際皮具五金城、新濠畔瑤臺廣場)
2.借款人所經營的企業在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合法註冊,或具有能夠證明其在上述準入市場經營的相關證明材料。
3.根據《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第2004號令)國務院第684號),下列經營活動不屬於無證無照經營:
(1)在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地點、時間銷售農副產品、生活用品,或者個人利用自身技能從事便民勞務,未依法取得許可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的規定,從事不需要許可或者登記的經營活動。
以上內容供大家參考。請參考實際業務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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