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屬各出口企業報關單中“境內貨源地”壹欄的填寫規範如下:
1、根據《新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填制規範》的解釋,境內貨源地應填報出口貨物在國內的產地或原始發貨地。出口貨物產地難以確定的,填報最早發運該出口貨物的單位所在地。本欄目按海關規定的《國內地區代碼表》選擇填報相應的國內地區名稱及代碼。
2、各出口企業如發現“境內貨源地”與實際生產出口貨物或最早發運出口貨物的單位所在地不相符的,應及時改單,否則將影響退稅;如出口貨物來源於不同地區的,可選擇壹個主要貨源地進行填寫。
3、上述規定從即日(二○壹○年壹月二十日發文)起開始執行。在《關於報關單“境內貨源地”填報規範的通知》發放之前出口的報關單如有以上問題,企業在此關聯單證後附保函(保證出口貨物與購進貨物是同壹批貨物,由此引起的責任由企業承擔)。
4、出口企業報關出口日期從2010年2月1日起必須規定正確填寫“境內貨源地”,屆時保函無效,出現上述問題壹律改單,否則影響退稅。
擴展資料:
“境內貨源地”需如實填寫:
1、如果申報的境內貨源地與實際生產/制造出口貨物或最早發運出口貨物的單位所在地不相符的,將影響退稅。
2、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海關統計條例》(國務院令第454號)第九條第二款,“出口貨物,應當分別統計其最終目的國(地區)、運抵國(地區)和境內貨源地”,對於出口貨物的產地、流向等信息的統計,有助於了解市場、服務經濟,為國家經濟戰略和相關決策提供支持。
3、如原產地證、許可證件、檢驗檢疫、風險管理等方面,“境內貨源地”都有可能成為重要的參考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海關總署網—海關總署公告2016年第20號(關於修訂《中華人民***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填制規範》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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