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境外機構、境外個人在境內直接投資,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後,應當到外匯管理機關辦理登記。
境外機構、境外個人在境內從事有價證券或者衍生產品發行、交易,應當遵守國家關於市場準入的規定,並按照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的規定辦理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