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銀行申請將資本(營運資金)折算成本幣和外幣的,本幣和外幣折算後的“(外匯所有權+外匯營運資金)/外匯資產”和“(人民幣所有者權益+人民幣營運資金)/人民幣資產”應基本壹致,且差異不應太大。
3.我國新企業會計準則體系開始在上市公司實施,其中《企業會計準則第19號——外幣折算》規範了外幣交易的會計處理。準則規定“企業對於外幣交易,應當將外幣金額折算為記賬本位幣金額。外幣交易采用交易發生日的即期匯率折算為初始確認時的記賬本位幣金額;也可以使用類似於交易日即期匯率的系統合理的方法確定的匯率折算。”
4.同時,《準則應用指南》中明確指出,“外幣交易頻繁、外幣較多的金融企業,也可以采用分賬記賬法進行日常核算”。在準則的解釋中,將單獨會計制度和統壹會計制度的選擇權完全交給了企業,即“無論是采用單獨會計制度還是采用統壹會計制度,會計處理程序不同,但結果應當相同,計算的匯兌差額相同,相應的會計處理也相同,計入當期損益”。
4.上述規定和解釋,使銀行業外匯會計從業人員對商業銀行長期以來采用的分賬制進行了深入思考。是否要繼續使用分賬制?在信息技術飛速發展的條件下,銀行業統壹會計制度的時代來臨了嗎?現在的選擇將直接影響未來會計制度整體架構的設計,影響未來外匯資金內部管理、外匯交易內部控制和內部審計、外匯業務年終處理、信息披露等壹系列事項的管理和處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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